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 含烟头敲诈面馆,“苦肉计”背后是严惩!>新闻详情
含烟头敲诈面馆,“苦肉计”背后是严惩!
发布时间:2025-09-30 11:48:07
以“吃出异物”为名,行敲诈之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安全不应成为被恶意利用的工具。此次“餐饮碰瓷”团伙的落网,既是对不法分子的沉重打击,也是对所有经营者的提醒:守法经营是底线,依法维权是武器,而法律,永远是公平正义最坚实的后盾。
 
 
#男子含着烟头吃饭敲诈面馆#【#团伙碰瓷餐馆700多次勒索30万#】
 
日前,湖北宜昌警方抓获一个流窜全国80多个城市,专门敲诈勒索餐饮商家的犯罪团伙。他们年均出行轨迹300余次,以乘火车为主,甚至曾有过一天内辗转三个城市的记录;每到一个地方,既不去景区游览,也不办理其他业务,就是频繁在繁华地段的餐饮店进出。进入餐馆前,他们基本都会在视频盲区或厕所待几分钟,把烟头、创口贴等异物放进嘴里;上菜吃饭后,突然大吵大叫说吃出异物,拒绝重做或免单,坚持要求大额赔偿。
短短几年间,该团伙以“食品异物”为由敲诈餐饮商家作案700多起,勒索钱财超30万元。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餐饮碰瓷”不是维权,而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
 
表面上看,该团伙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名,主张食品中存在异物,似乎是在行使正当维权权利。但其行为本质早已脱离合法维权范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手段;

3. 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
在本案中:
● 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团伙成员并非真正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长期、系统性地实施同类行为,年均出行300余次,甚至一天辗转三地,明显是“职业化”作案。
● 手段具有欺骗性与胁迫性:他们提前在厕所或监控盲区将烟头、创口贴等异物含入口中,再在用餐时“暴露”,制造食品安全事故假象。商家出于对声誉、行政处罚或舆论压力的担忧,往往被迫支付赔偿。
● 索要金额远超合理范围:不同于普通消费者要求退款或道歉,该团伙坚持“大额赔偿”,且拒绝协商处理方式(如重做、免单),明显具有勒索性质。
因此,该行为已非消费维权,而是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为何不构成“诈骗罪”?两罪如何区分?】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定性为诈骗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更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 诈骗罪的核心是“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胁”:被害人因恐惧、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
在本案中,商家并非单纯被“欺骗”而主动赔偿,而是面临“曝光”“投诉市场监管”“影响生意”等隐性威胁,在心理压迫下“被迫”支付赔偿金。这种“以举报相要挟”的模式,正是敲诈勒索的典型手法。
此外,该团伙频繁作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具备“恶势力”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将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 数额较大(通常3000元至1万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团伙勒索金额超30万元,作案700余起,已远超“数额巨大”标准,且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组织性犯罪”等加重情节,主犯极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若查实其行为已形成固定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还将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从重处罚。
 
 
【司法导向:让“碰瓷者碰壁”,让守法者安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假维权”“恶意索赔”等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强调“依法严惩,形成震慑”。
本案的侦破,正是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力体现。我们坚信:法治社会不容“职业碰瓷”横行,正义终将让违法者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