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上猥亵女童被刑拘:不是“可爱”就能免责,法律不容“亲昵”伪装下的犯罪
任何以“喜爱”“可爱”为名的肢体接触,一旦未经监护人同意、违背儿童意愿,且具有性暗示或不当亲密性质,均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法律从不为“猥亵”披上“亲昵”的外衣。

#男子动车上猥亵陌生女童被刑拘#【男子在动车上又亲又抱陌生女童,家长当场制止并报警!已刑拘】
10月3日17时37分,D1819次列车乘警值乘中接报一起涉嫌猥亵警情。经初查,当日17时35分,余某某(男,34岁)在该车7号车厢对一名7岁女童实施猥亵,被女童母亲发现后当场制止并报警。乘警及时到场处置,将嫌疑人余某某移交车站派出所处理。目前,余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视频显示,广东一列动车上,一个男子对邻座陌生小女孩又亲又抱又摸,被发现惹众怒后竟然辩称:“她长得可爱。”女孩家长指责道:“你为什么亲她,我们又不认识你,你这是猥亵!报警。”
【行为定性:不是“玩笑”,而是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不要求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针对儿童的、具有性意味的不当接触,即可构罪。本案中,余某某在公共场合对年仅7岁的女童实施亲吻、搂抱、抚摸等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社交接触的合理边界,且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动车车厢,具有明显的猥亵性质。
即使其辩称“只是觉得孩子可爱”,该主观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猥亵,关键在于行为的客观性质、场合、方式以及社会一般观念的评价,而非行为人单方面的“善意”解释。
【从重处罚: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实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均明确:
● 猥亵儿童的,依法从重处罚;
● 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时将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 针对低龄儿童的性侵害行为,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从严打击。
本案发生于动车车厢——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场所,行为人公然实施不当接触,不仅侵害了女童的身心健康,也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感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家长维权:及时制止与报警是关键】
本案中,女童母亲反应迅速、果断制止并立即报警,为案件的及时查处提供了关键支持。融创律所提醒广大家长:
1. 提高警惕: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密闭空间(如地铁、公交、动车、电梯等),应密切关注孩子与陌生人的互动;
2. 明确界限:教育孩子建立“身体自主权”意识,告诉他们“别人不能随便碰你”,尤其是隐私部位;
3. 保留证据:如遇类似事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视频、目击证人、监控记录等),并立即报警;
4. 依法维权: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社会反思:我们该如何守护“纯真年代”?】
近年来,类似“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演出场合性骚扰演员”等事件屡见报端(如近日湖南花鼓戏演员演出时遭男子强抱非礼事件),暴露出部分人对他人尊严与法律底线的漠视。
我们呼吁:
● 公共交通运营方应加强乘警巡逻与监控覆盖,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 公众应勇于发声,遇到可疑行为及时劝阻或报警,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 普法教育需下沉,从家庭、学校到社会,共同构建儿童保护的法治防线。
【观点总结】
✅ 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严惩;
✅ “觉得可爱”不是违法借口,法律保护的是儿童的人格尊严与身体权利;
✅ 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不当接触都将面临法律追责;
法律对性侵儿童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任何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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