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是否成了逃避刑罚的“护身符”? “人道条款”遭遇“恶意利用”
法律为怀孕及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设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道。其立法本意是保护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母亲服刑而对其无辜的下一代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尽管法律初衷是善意的,但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个别女性罪犯利用此规则,通过连续怀孕、哺乳的方式,故意拖延甚至逃避刑罚执行的现象。
法律保护生命的初衷不容置疑,但也不应被恶意规避。

#被判刑女子立案后4年3次卡点怀孕#
孙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于数年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因其处于怀孕或哺乳期,依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过去4年中,孙某多次在判决生效后、收监前“卡点”怀孕,导致刑罚迟迟未能实际执行。
同案人家属质疑其“利用生育规避刑罚”,涉嫌滥用法律制度。而法院回应称“暂未发现违规”,
但对于孙某持续怀孕的情况也会密切关注,依法处理。
在查阅裁判文书网、各地检察系统平台账号后,近年有多起借助连续怀孕、生育、哺乳逃避刑罚的案例。据济南市一位检察官的抽样调查文章,在因怀孕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中,连续怀孕的比例达32.9%,其中连续两次及三次以上怀孕的分别占52.2%、30.4%。而真正能按期收监执行余刑的仅占22.2%。此外,有接近一半的怀孕、哺乳女犯没有固定婚外伴侣,“甚至不惜借助非法胚胎移植等非正常手段怀孕。”
【怀孕≠免刑,而是“暂不收监”】
1. 法律明确规定: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怀孕或哺乳”是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事由之一,目的在于保障胎儿、婴儿的生存权与健康权,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与宪法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2. “暂予监外执行”不等于“免除刑罚”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持续计算;
● 一旦情形消失(如哺乳期结束),应立即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 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可依法撤销监外执行,数罪并罚。
因此,怀孕只是“延期执行”,而非“免除执行”。
【本案焦点:是否存在“恶意利用制度”?】
尽管法律允许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但本案引发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在“系统性、策略性”地利用生育来规避刑罚?
1. 法律未禁止“多次怀孕”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同一人不得多次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只要每次怀孕均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原则上应依法适用。
2. 但“恶意规避”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涉嫌规避法律、滥用权利:
● 故意在判决前或收监前怀孕;
● 与他人合谋“代孕”或“假结婚”生育;
● 拒绝配合收监安排,故意拖延;
●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新的犯罪。
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新罪,但可作为法院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监外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3. 法院回应“暂未发现违规”意味着什么?
镇江中院表示“已调取信息,暂未发现违规”,说明:
● 孙某的怀孕情况真实;
● 每次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
● 尚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伪造病情”“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但这并不排除其行为在道德层面引发争议,也暴露出制度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的不足。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挑战】
1. 人道主义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难题
○ 保护胎儿生命权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 但若制度被反复利用,将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众信任。
2. 监管机制存在滞后性
○ 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动态监管不足;
○ 缺乏对“高频次怀孕”情形的预警与干预机制。
3. 缺乏“恶意规避”的法律规制
○ 现行法律未明确将“为逃避刑罚而怀孕”列为禁止情形;
○ 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大,易引发“同案不同判”。
【法治不应被“钻空子”,也不应忽视人性】
孙某案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刑事执行制度在人道关怀与司法刚性之间的张力。我们既要坚决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也要警惕将女性身体工具化的倾向。
怀孕不是“犯罪工具”,也不应成为“逃刑护身符”。制度的设计,应既体现温度,也守住底线。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