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相反,利用亲密关系实施诈骗,往往因“信任基础被严重背叛”而被视为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影响更恶劣。
【#男子诈骗女友197万打赏女主播#】#男子打赏女主播半月花光20万#
2024年8月底,孙某偶然在直播平台刷到一女主播。一开始孙某只是觉得新鲜,尝试性地刷了几百元礼物,后来便一发不可收拾,半个月左右便在直播间花掉20余万元。入不敷出的孙某便把主意打到了女友身上。当年9月底,孙某以母亲需要做手术为由找张女士要钱。张女士在招商银行和苏商银行累计贷款40万元,分批次向孙某转账累计38万元。10月,孙某又谎称母亲在术后发生排斥反应,又前往肿瘤医院就诊,还需要大量手术费,让女友继续筹钱帮助他。后来,孙某还直接刷女友的信用卡,套现3万多元。张女士认为孙某是为了给母亲看病,所以没有追究。至12月底,孙某陆续以“母亲手术急需用钱”“开车撞到初中生”“银行卡被冻结”等虚假事实为由,骗取、偷刷张女士钱款共计197万余元。除张女士外,孙某还以母亲手术、结婚买房为由骗取前同事84万余元。诈骗所得大多被孙某用于打赏某直播平台女主播以及归还贷款。近日,孙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法律定性:为何不是“借款”,而是“诈骗罪”?】
许多人在类似案件中会问:“这不就是借钱不还吗?怎么就犯罪了?”
关键在于: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 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孙某月收入仅约1万元,却在半个月内打赏20余万元,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
● 所有借款均用于非生产性消费(打赏主播),无任何实际投资或家庭用途;
● 持续编造新谎言掩盖旧骗局,表明其从一开始就没有归还意图。
✅ 2.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 虚构“母亲重病”“交通事故”“银行卡冻结”等重大事项;
● 提供虚假病历、截图等材料增强可信度;
● 利用女友的同情心与信任,诱导其贷款、套现。
✅ 3.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张女士因相信“男友母亲病重”而自愿转账;
● 前同事因相信“结婚买房”而出借款项;
● 所有财产处分均建立在虚假信息基础上。
✅ 4. 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 诈骗总额超28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50万元以上即属此档);
● 犯罪持续时间长、手段多样、对象广泛,依法应从重处罚。
【争议焦点:恋爱关系能否成为“免罪理由”?】
不能。
法律上,恋爱关系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相反,利用亲密关系实施诈骗,往往因“信任基础被严重背叛”而被视为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影响更恶劣。
典型案例对比:
● 若情侣间真实借款,有借条、有还款意愿、用途正当,属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
● 若一方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用于挥霍,且无归还能力与意图,则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已远超“感情经济纠纷”范畴,属于典型的“情感型诈骗”。
【 延伸探讨:受害女友与前同事,如何追回损失?】
判决生效后,如何挽回经济损失成为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本案的退赔责任主体及追偿路径如下:
1. 直接责任人:孙某
孙某是实施诈骗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承担退赔责任的民事义务主体。法院在判决中会依法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然而,考虑到其巨额款项已挥霍,从其个人处执行回款的难度较大。
2. 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责任
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否追回打赏款项,关键在于证明平台或主播对孙某的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
若主播知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女主播明知孙某的打赏款系诈骗所得,仍与其串通或鼓励其行为,则主播可能构成共犯,其获得的打赏收益应予追缴。
若平台失察:在短时间内接受如此高额的、明显异常的打赏,直播平台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风险提示义务,被害人亦可尝试主张平台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这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较高。
维权建议:被害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孙某向特定主播打赏的金额、时间等完整记录,由办案单位依法追缴涉案赃款。

【法律从不保护“以爱之名”的伤害】
任何以亲密关系为掩护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在情感与财产的交往中,保持必要的理性与法律意识,既是对自己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一段健康关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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