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 父母监护缺位,却告物业消防?法院判决厘清责任边界>新闻详情
父母监护缺位,却告物业消防?法院判决厘清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2025-10-13 14:46:12
我们哀悼年轻生命的逝去,也应从中汲取教训:真正的保护,不在于事后追责,而在于事前预防;不在于寻找“替罪羊”,而在于构建更温暖的家庭关系与更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
 
 
【新闻概括】
 
#14岁女生与家人争吵后楼跳身亡#【14岁女生与家人争吵后从18楼跳下身亡,父母起诉物业、消防等索赔60万元被驳回】#女生楼跳身亡父母起诉物业等被驳回#
 
14岁初三女生张某,在家和母亲发生争吵后,从小区18楼跳下坠亡。经民警了解,争吵的原因是没有写作业和玩手机,母亲将手机砸掉,随后张某跑出门。事发后,张某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为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消防部门或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行为,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物业公司是否负有“防止跳楼”的法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有明确边界。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如照明、监控、消防通道等。但:
● 张某坠楼行为发生在非公共活动时段,属突发、私密性极强的个人行为;
● 没有证据显示楼体存在安全隐患(如护栏破损、警示缺失等);
● 物业公司无法预见并阻止一名青少年因家庭矛盾选择极端行为。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履行基本管理职责,不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消防与住建部门是否应承担监管责任?】
 
消防部门职责主要在于火灾预防与应急救援,住建部门负责建筑质量与规划审批。本案中:
● 无证据表明建筑结构存在违规或安全隐患;
● 事发时未发生火灾或其他需消防介入的紧急情况;
● 两部门并无对个人心理状态或家庭纠纷进行干预的法定职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关键】
 
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
● 张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跳楼行为;
● 该行为源于家庭矛盾、情绪失控等心理因素;
● 物业、消防、住建等部门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
 
 
【焦点反思:谁应承担最主要的监护职责?】
 
这起悲剧最令人深思之处在于,事件始于家庭内部的争吵。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职责的首要且核心的责任人,是父母本人。
● 监护的即时性与连续性:监护职责并不仅限于家庭内部。当未成年子女脱离父母视线,处于公共场所时,父母仍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在此案中,女孩在与母亲发生激烈冲突后跑出家门,此时其身心状态极不稳定,正处于需要监护人密切关注和安抚的关键时期。
● 法律与情感的悖论:从情感上,我们深切同情失去女儿的父母;但从法律上,父母要求外界为发生在自己监护之下的悲剧承担主要责任,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明确了:法律不能也不应将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未成年人自伤、自残行为的责任,转嫁给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的第三方。
 
 
【同情不能替代法律】
 
我们深切理解张某父母失去孩子的巨大悲痛,也尊重他们寻求“说法”的情感需求。但法律的职责是厘清责任、维护公平,而非“找人分担痛苦”。
我国法律始终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若将个体极端行为的责任泛化至无关第三方,将导致责任边界模糊,加重社会运行成本,也不利于真正问题的解决。
正如判决所强调:“不能以结果责任替代过错责任。” 悲剧的发生,不应成为突破法律原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