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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女生遭同班男生杀害,行凶者却谎称“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25-10-15 14:41:30
“因生活琐事不满”竟成杀机?深圳一初三男生杀害同班女生并编造谎言。当故意杀人罪遇上未成年人身份,法律将如何权衡“保护”与“惩罚”?
 
 
【#初三女生家门口遭同班男生杀害行凶后谎称“见义勇为”躲避调查】
 
今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初三学生潘某某,在自家楼栋门口被同住一小区的同班男同学钟某持刀杀害。此前三年,潘某某家长曾应钟某母亲请求,无偿顺带接送钟某上下学,双方并无明显纷争。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4月8日下午放学后,钟某因生活琐事对潘某某心生不满。持网购的黑色折叠刀质问对方,之后持刀捅刺潘某某。事后,钟某逃回家中,向家人谎称“因见义勇为被人砍伤双手”。小区物业人员发现情况后拨打110报警,潘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钟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案件于本月15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钟某的行为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案中,钟某事先网购折叠刀,在放学后主动尾随、质问并持刀捅刺被害人潘某某,致其死亡,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暴力性,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钟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初三学生),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因此,只要钟某在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即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身份是否影响量刑?】
 
法律如何平衡“教育”与“惩罚”?
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强调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恶性暴力犯罪可以免于严惩。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
这意味着钟某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也不能判处死刑,但可判处无期徒刑或长期有期徒刑。
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要求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干预。钟某的行为已远超“不良行为”范畴,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以彰显法律的威慑力与社会正义。
 
 
【钟某谎称“见义勇为”是否构成伪证或妨害司法?】
 
钟某作案后向家人、物业及警方谎称“因见义勇为被伤”,试图误导调查,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司法公正。
虽然其未在正式司法程序中作伪证,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及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若其在后续调查中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干扰侦查,仍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本案的司法意义与社会启示】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罪金牌”;
● 暴力犯罪必须付出代价,司法应守护社会底线;
● 预防胜于惩治,家庭、学校、社会需共同构建青少年心理健康防护网;
● 正义不会缺席,我们坚信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给逝者以告慰,给生者以警示。
 
 
【以法治之光,照亮成长之路】
 
潘某某的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扼腕。她的悲剧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事后追责的利剑,更应是事前预防的屏障。作为法律人,我们呼吁:
✅ 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 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 严格管制危险物品网络销售;
✅ 推动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协同共治。
愿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愿每一个少年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