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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该不该吊销汽车驾照?
发布时间:2023-11-30 11:32:22

“刑行双罚”是指因同一违法行为既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情形。刑罚虽然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但是在秩序恢复、资格剥夺、行为矫正等方面还存在局限性,无法对犯罪产生足够的抑制作用。传统的刑罚理念强调惩罚与罪犯所犯罪行之间的相称性。而矫正的目标是如何兼顾保护社会免受再次犯罪的侵害。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在受到刑罚之后,一并吊销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而体现“刑行双罚制”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本案中,卢某存在三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实,醉酒驾驶、准驾不符、驾驶无牌车辆,故其因上述不同违法事项受到刑罚、吊销驾驶证、行政罚款的处罚。区交通警察大队对卢某作出罚款处罚是基于准驾不符的行为;市交警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是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卢某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行政责任,反复强调“罪不另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卢某提出的“罪不另罚”的“二选一”情形是对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误解。本案中,对不同的行为分别处以刑罚与行政处罚,因针对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所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

本案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以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分歧予以统一。正如该案要旨所阐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