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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艾滋10年!妻子探监才知情!
发布时间:2025-10-20 14:18:30
 
十年隐瞒,真相在探监中揭开
 
婚姻是建立在诚实、信任之上的神圣契约。任何一方的刻意隐瞒与欺骗,尤其是关乎生命健康的重大事项,都是对婚姻根基的毁灭性破坏。《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的新规,正是法律对此类不诚信行为的明确否定和强力矫正。
 
 
【#丈夫隐瞒艾滋10年夫妻生活无防护# 】#妻子探监得知丈夫已确诊艾滋10年#
 
近日,云南防艾发布一则案例: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数年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谎称肝病需服药。后李某因开设赌场入狱,王某探监时才得知李某确诊艾滋病十年,却从未告知。这时李某才表示自己虽患艾滋病,但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因两人夫妻生活从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王某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虽王某未被感染,但仍向法院诉请撤销婚姻。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该判决已生效。
 
 
【核心法律点:为何是“撤销婚姻”,而非“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是“撤销婚姻”,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婚”有本质区别。
● 离婚: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 撤销婚姻:意味着这段婚姻自始无效,即法律上视为“从未结过婚”。

之所以能撤销婚姻,其核心法律依据在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某所患的艾滋病,无疑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他长达十年的隐瞒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王某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如何保护“婚姻知情权”?】
 
本案的裁判依据,核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为什么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且被列为影响结婚与生育的重要疾病。其具有以下特征:
● 传播途径明确(性、血液、母婴);
● 需终身治疗;
● 社会歧视与心理负担重;
● 对配偶与后代健康构成重大风险。
因此,艾滋病明确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患病一方负有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 “告知”必须真实、完整、无隐瞒
李某虽称“积极治疗、无传染性”,但:
● 未在婚前告知病情;
● 以“肝病”虚假解释长期服药;
● 未采取防护措施,放任风险发生。
这种“选择性告知”或“虚假陈述”,本质上仍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法官说法:为何支持撤销婚姻?】
 
法院在裁判中强调:
1. 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直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的决定;
2. 李某隐瞒病情长达十年,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背婚姻诚信原则;
3. 王某在不知情下长期处于感染风险中,精神损害巨大;
4. 即使未造成实际感染,但风险本身已构成重大侵害;
5. 王某在知悉真相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因此,法院支持撤销婚姻,既符合法律,也契合公序良俗。
 
 
【重要启示:婚姻不是“赌局”,知情权是底线】
 
🔹 对即将结婚的人:
● 务必进行婚前体检;
● 主动沟通健康状况;
● 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是责任,也是尊重。
🔹 对已婚人士:
● 若发现配偶隐瞒重大疾病,保留证据,及时咨询律师;
● 撤销婚姻请求权有一年除斥期间,切勿错过。
🔹 对社会公众:
● 健康不是隐私的全部,婚姻中的“知情同意”至关重要;
● 法律保护的是真实、自由、平等的婚姻选择权,而非“被蒙蔽的忠诚”。
 
 
【法律应成为善良的盾牌】
 
我们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但真正的婚姻,不应建立在欺骗与隐瞒之上。当一方用十年的沉默,换来了另一方十年的未知与风险,这已不是“爱”,而是“伤害”。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未告知”从“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既尊重了婚姻自由,也为被欺骗的一方提供了及时止损的法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