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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不想跟丈夫生活将其杀害
发布时间:2025-10-21 17:07:24
当婚姻成为枷锁,是选择合法解除,还是暴力“解决”? 一场婚礼仅过去两个多月,一场死刑为这段关系画上句号。
 
#女子婚后2个多月杀夫被执行死刑#【婚后不想跟丈夫生活又怕退婚被说闲话,女子杀夫被执行死刑】#女子婚后不想跟丈夫生活将其杀害# 
 
2023年3月17日,21岁的刘某与同岁村民柳某举办婚礼。后来,刘某不愿与丈夫共同生活,可是又担心退婚的话,村民会说她父母的闲话,便预谋杀夫。同年5月28日,丈夫柳某告诉刘某,次日晚上去刘某父母家吃饭,刘某便产生了让丈夫酒后服用安眠药、将丈夫推入机井致其溺亡的念头。5月29日,刘某到药店购买复方地西泮片一盒,后又以向机井内抛硬币解梦为由,哄骗丈夫一起外出找井。当晚,柳某在刘某父母家吃饭饮酒。21时20分许,刘某驾车载丈夫返家途中,以服用药物解酒之名,将事先购买的6片复方地西泮片哄骗丈夫服用。22时许,刘某将车停在事先寻找的机井旁,诱使、强迫丈夫下机井捞鱼,意图使丈夫坠井淹死,丈夫在下机井过程中坠入井内。丈夫先后四次请求刘某喊人施救,但刘某数次驾车往返,并未找人施救。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盖上井盖后逃离,柳某终因缺氧窒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满足私欲,预谋杀人并致人坠井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将刘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律解析: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为何如此严厉?】
 
1. 主观方面: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并非过失或意外,而是有预谋、有准备、有实施过程的故意杀人行为:
● 事前准备:提前购买安眠药(复方地西泮片);
● 精心策划:编造“解梦抛硬币”“捞鱼”等谎言,选择作案地点;
● 积极实施:哄骗服药、诱骗下井、阻止逃生;
● 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在被害人多次求救时拒不施救,反而逃离现场。
上述行为充分表明,刘某对丈夫死亡结果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某通过药物控制、欺骗诱导、物理隔离(盖井盖)等方式,实质性地造成了柳某无法自救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法院认定“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要体现在:
● 手段隐蔽、冷酷无情:利用夫妻信任实施欺骗;
● 缺乏悔意与救助义务履行:在被害人求救时无动于衷;
● 严重违背人伦道德:杀害共同生活的配偶,破坏家庭伦理;
● 社会影响恶劣:发生在农村熟人社会,引发公众对婚姻安全的担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应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依法可判处死刑。
 
 
【争议焦点解析:婚姻矛盾能否减轻罪责?】
 
有人提出:“刘某是因为婚姻不幸才走上极端,是否应考虑其心理压力而从轻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
1. 婚姻矛盾不等于免责事由
我国法律从未将“婚姻不幸福”“家庭矛盾”列为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即使存在情感纠纷,也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自由原则,刘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而非选择暴力手段。
2. “怕丢脸”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
刘某担心“退婚被说闲话”,本质上是出于对舆论压力的恐惧。但社会评价不能凌驾于生命权之上。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这一最根本的人权。
以“维护尊严”为名剥夺他人生命,是对法治精神的根本背离。
3. 未履行救助义务加重其责任
在丈夫坠井后,刘某有充分时间和能力呼救,却选择冷漠逃离。根据《刑法》理论,在特定关系下(如夫妻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拒不履行该义务并导致死亡后果的,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危机?】
 
当婚姻陷入困境时,该如何正确应对?
✅ 合法途径解决矛盾:
● 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寻求心理咨询、妇联援助等社会支持。
❌ 绝对禁止的行为:
● 暴力伤害、限制自由;
● 报复、威胁、恐吓;
● 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伤害甚至杀人。
 

 
【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道!】
 
1. 生命权高于一切
无论遭遇何种情感挫折,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来“解决问题”。
2. 离婚自由受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协议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必须忍受不幸婚姻”的法律义务。
3. 自首与立功才可能从宽
若已实施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才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而本案中刘某并未自首,也无立功表现。
4. 证据不会说谎
当今社会监控、通讯记录、物证链完整,任何试图掩盖罪行的行为终将暴露。切勿心存侥幸。
 
 
【法律是底线,爱是选择,生命不可重来】
 
刘某的悲剧,是一场个人心理、家庭压力与法治意识缺失交织下的惨剧。她本有机会体面地结束一段婚姻,却因一时极端选择了毁灭他人也毁灭自己的道路。
法律不会因“情有可原”而宽恕杀人行为,因为它守护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与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