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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吃饭饮酒后一人死亡!同饮者被判赔52万
发布时间:2025-10-24 13:44:21
“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推杯换盏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的常见方式。然而,当酒局散场,悲剧发生,这份“情谊行为”便可能瞬间转化为沉重的“法律责任”。
 
#4人吃饭饮酒1人死亡先离开2人无责#【四人吃饭饮酒后一人死亡!法院一审判先行离开两人无责,另一人赔偿死者家属52万余元】#酒后死亡一同饮者被判赔52万# 
 
四人相约饮酒吃饭,一人因不喝酒先行离开,随后第二人因身体不适也离开,剩下张某和杨某继续喝酒,过程中饭店老板曾听到包间内有吵闹声以及杯子摔碎的声音,随后看到张某头部流血,之后张某和杨某一起离开饭店。而第二天一早张某被发现躺在一小区门口,被送医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今年9月,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23年初的这起案件进行了民事一审判决,其中,对先行离开的二人,法院判决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而杨某需承担55%的责任,被判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
 

 
【为何先行离开的两人无责?】
 
○ 因果关系中断: A、B二人离开时,张某虽已饮酒,但尚未出现明显严重危险状态(尽管后续有吵闹、受伤,但此时尚未发生或未被二人所知)。二人离开的行为与张某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缺乏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法律不能苛求一个已先行离开的参与者,对离开后包间内发生的未知情况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其离开时已自然终止。正如本案判决所体现的,法院考量了他们离开的时间点、当时张某的状态以及他们对后续事件的不可预见性。
 
 
【为何杨某需承担55%的主要责任?】
 
○ 持续的共同饮酒关系: 杨某是与张某共同饮酒至最后的人,二人形成了更紧密、更持续的“危险共同体”。
○ 对已知危险状态的忽视: 饭店老板的证言至关重要。包间内的“吵闹声”、“杯子摔碎声”以及“张某头部流血”这些明显异常和危险信号,作为同在包间的杨某,理应知晓或至少应当知晓。
○ 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未有效劝阻: 在出现冲突和受伤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张某继续饮酒或停止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 未及时救助: 在张某头部受伤流血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如立即送医、报警或寻求饭店帮助。
■ 未确保安全安置: 未能确保受伤后的张某得到安全的安置或护送,而是任由其(可能处于醉酒和受伤状态)一同离开,最终导致张某独自在户外过夜并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 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 杨某的不作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定其承担55%的责任,体现了对其过错程度的认定。
 
 
【死者张某自身责任的考量(隐含的45%)】
 
○ 法院虽未明言,但判决杨某承担55%的责任,意味着死者张某自身需承担剩余的责任(约45%)。这主要基于: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其潜在风险有基本认知。
■ 对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 其参与饮酒、可能参与冲突导致自身受伤,以及未能在受伤后主动寻求帮助,均体现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首要的注意义务。
■ 自甘风险因素: 在一定程度上,其行为包含了对风险的自愿承担。
 
 
【酒桌之上,法律义务何在?】
 
1. 量力而行,自我负责: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饮酒应适量,避免过度。
2. 文明饮酒,拒绝劝酒: 杜绝强迫性劝酒、斗酒、灌酒等行为。尊重他人的意愿和身体状况。
3. 同饮有责,善尽义务:
○ 劝阻: 发现同饮者过量或不适,应坚决劝阻。
○ 照顾: 对醉酒者,务必确保其安全,联系家属、送其回家或送医。
○ 制止危险行为: 对酒后驾车、打架斗殴等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可报警处理。
4. 保留证据,理性应对: 若酒局中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救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情况、证人信息等)。
 
法律并非要禁止正常的社交活动,而是引导公民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交往。共同饮酒者的责任边界在于其是否履行了与情境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先行离开者无责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精细;而判令最后共饮者承担重责,则再次强调了酒桌安全不容忽视。
 
饮酒助兴,但安全第一。唯有责任与情谊同在,方能宾主尽欢,平安无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