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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假离婚”成“真分手”
发布时间:2025-10-28 17:31:46
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无其他财产争议”,一方名下却隐匿着数十万存款,另一方在离婚数年后还能否成功追索?法院为何认可分割存款,却驳回了对离婚后所购房产的请求?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X与被告陈X于2016年登记结婚,2022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名下房产、门市、车辆均归女方所有,并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双方仍保持密切经济往来,原告继续向被告转账,并主张双方仍“同居生活”。争议焦点集中于“假离婚”协议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财产的认定以及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
 
(二)焦点问题
1.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婚姻期间未分割的存款如何处理?
3.离婚后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的姚青林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案情复杂、争议焦点突出、证据繁多且对方抗辩激烈的局面,姚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从案件立案前的证据搜集与法律研判,到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与焦点辩论,再到庭后法律意见的精准提交,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融创律所严谨、专业、敬业的执业风范。
代理过程中,姚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认定”“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三大核心争议,系统梳理了包括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房产登记信息、拍卖文件、贷款合同、公证文书以及关键录音证据在内的多项材料,精准锁定被告名下余利宝账户中43万余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突破口。面对被告方提出的“财产已口头约定各自所有”“款项为个人借款及经营所得”“离婚后无同居关系”等多重抗辩,姚律师条分缕析,据理力争,充分利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力驳斥了对方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存款应依法分割的核心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份额216,991.7元,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虽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这一结果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凝结了融创律所律师勤勉尽责、专业精深的智慧与汗水。整个诉讼过程,姚青林律师始终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进展,耐心释法明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高度赞誉,生动诠释了融创律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
 
 
【案件结果】
 
认定被告余利宝账户内43万余元为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份额(216,991.7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慎对“假离婚”: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旦登记离婚,所有法律后果由双方承担。切勿因小失大,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
2. 重视离婚协议:签署协议前务必全面梳理财产,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双方意愿,并对所有条款有清晰认知。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3. 强化证据意识: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财产安排,还是离婚后的经济往来,都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4. 理性处理争议:发生纠纷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发表不当言论,以免损害自身权益或触犯法律(如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