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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欲卖房留学,起诉重病父亲腾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10-30 14:00:25
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房子就完全由你说了算吗?未必!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使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其行使物权时也需履行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
 
 
【#女孩要卖房留学起诉重病父亲#】#女孩要卖房起诉瘫痪父亲腾房#
 
2008年,小美父母出资购买80余平方米房产,2010年登记在年仅6岁的小美名下。离婚后,房产未分割,小美随母生活,与父亲少有联系。小美留学深造,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欲出售名下房产缓解资金困难。该房产由其重病父亲及姑姑实际居住,母亲多次协商腾房未果。小美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将父亲和姑姑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以便出售。姑姑辩称自己仅为照顾瘫痪弟弟,并未侵占房产;父亲则称房产系其出资购买,现因脑梗致二级伤残,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其他住房,无法搬离。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虽登记在小美名下,但系父母出资、未成年时“纯获利益”,且父亲重病需赡养。小美仅以留学资金为由要求重病父亲腾房,违背“敬老孝亲”公序良俗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最终,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保障了重病父亲的居住权和安宁晚年。判决强调了家庭伦理与社会责任,引发社会对“敬老孝亲”底线的讨论。

 
【法律解析:为何“物权登记”不等于“绝对胜诉”?】
 
1.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
○ 本案中,法院认定小美以留学资金为由要求重病父亲腾房,违背“敬老爱幼”的社会公德,属于“权利滥用”。
○ 法律提示:法律不仅保护权利,更维护社会伦理。物权行使需兼顾家庭责任与社会价值。
2.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 房产虽登记在小美名下,但系父母出资购买,且小美未成年时“纯获利益”。
○ 小美父亲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住房,而小美名下有空置房产。
○ 法院认为,小美未履行赡养义务,却要求父亲腾房,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3. 赡养义务的法律边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 赡养不仅包括经济支持,也涵盖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本案中,小美与父亲“甚少见面”,未尽基本赡养责任。
○ 法律提醒: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经济困难而免除。
 
 
【法律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伦理”?】
 
●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法院判决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如重病老人)的生存权,而非片面支持“物权至上”。
● 公序良俗的司法温度:姑姑照顾弟弟的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互助的良善之举”,体现了法律对亲情互助的肯定。
● 警示意义:此案提醒公众,行使权利时需考虑家庭伦理与社会责任,避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
 
 
【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之道】
 
1. 优先协商,化解矛盾
○ 家庭财产纠纷宜通过沟通、调解解决,避免诉讼激化亲情裂痕。
2. 尊重伦理,合法维权
○ 行使物权时,需评估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涉及赡养、抚养等家庭义务。
3. 专业咨询,规避风险
○ 遇类似纠纷,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综合评估法律与伦理风险,制定合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