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不仅侵害员工人格尊严,也考验企业的治理能力与法律意识。企业应主动履行保护义务,员工也应理性维权、依法举证,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011年12月小红入职浙江杭州某公司任工程服务岗位。2014年5月5日,小红发现自己办公桌上日常使用的保温杯内,有疑似精液的液体,于是向公司报告。公司主管陈某迅速联系了高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调取了监控视频。次日,小红携带保温杯和监控视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系小红的同事张某,并要求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不准提前告诉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直接审问。5月8日晚,张某所属部门领导马某致电小红称,自己已经和张某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交谈,并希望小红撤案,“给自己一点面子。”5月9日,张某主动投案,他供述:曾先后3次趁办公区内无人时,将精液放置于小红喝水的保温杯内。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认定张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小红认为,作为受害者,不仅要承受张某带来的精神伤害,而且公司管理人员马某的行为也给她造成了极大伤害。马某非但没有协助调查,还违背警察的保密警示提前告诉嫌疑人,并要求她撤案。6月23日,小红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且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060元。公司随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随后,小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她遂起诉至法院。小红主张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导致其辞职而主张补偿金,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逻辑:用人单位责任以“可预见性”与“及时处置性”为边界】
法院驳回小红诉讼请求的核心依据,在于明确划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定边界,具体体现为两个关键判定标准:
1. 违法行为的不可控性:张某的性骚扰行为系其个人主观恶意实施,具有隐蔽性与突发性,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制度设计完全预判或杜绝此类个人违法行为。法院强调“公司无法预料及控制该行为发生”,排除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犯罪行为的“连带过错责任”。
2. 处置义务的履行及时性:在小红报告后,公司立即联系警方、调取监控,配合调查程序;在张某违法行为被确认后,及时作出辞退决定。该系列操作符合《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义务中“及时处置”的核心要求,构成用人单位已尽法定责任的关键证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对部门领导马某“劝说撤案”行为的定性,进一步厘清了责任主体——马某的个人言论不等同于公司意志,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未达到“阻碍调查”的违法程度,故未认定公司存在制度性失职。这一判定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整体责任”与“员工个人行为”的严格区分原则。
【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防性骚扰”义务的法定框架】
根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性骚扰防治中的责任并非“无限兜底”,而是以“积极作为义务”为核心,具体包括:
1. 制度建立义务:
需制定明确的反性骚扰规章制度,界定性骚扰行为范围、举报流程、处置措施及处罚标准,并通过公示程序确保员工知晓。
需制定明确的反性骚扰规章制度,界定性骚扰行为范围、举报流程、处置措施及处罚标准,并通过公示程序确保员工知晓。
2. 处置响应义务:
接到员工举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启动调查,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对查实的性骚扰行为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如警告、降职、辞退等),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或岗位调整支持。
接到员工举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启动调查,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对查实的性骚扰行为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如警告、降职、辞退等),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或岗位调整支持。
3. 环境保障义务:
通过办公区域监控覆盖、匿名举报渠道设立、反性骚扰培训等措施,构建安全的职场环境,从源头降低性骚扰发生风险。
通过办公区域监控覆盖、匿名举报渠道设立、反性骚扰培训等措施,构建安全的职场环境,从源头降低性骚扰发生风险。
需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是“过程性义务”而非“结果性保证”——只要其已按法定要求建立制度、及时处置,即便无法完全杜绝性骚扰事件,通常不承担民事赔偿或经济补偿责任;反之,若存在“不作为”(如拒不调查、包庇施害者),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者维权路径:本案的启示与优化建议】
本案中,小红的维权诉求虽未获支持,但其维权步骤仍具参考价值,同时我们也建议劳动者注意以下要点:
1. 及时固定证据,优先追究施害者责任:
遭遇性骚扰后,应第一时间保留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同步报警,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施害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本案中张某被行政拘留),这是维权的基础前提。
遭遇性骚扰后,应第一时间保留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同步报警,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施害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本案中张某被行政拘留),这是维权的基础前提。
2. 区分维权对象,精准主张权利: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建制度”“拒不调查”“包庇施害者”等明显失职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已尽合理义务,维权重点应聚焦于施害者的民事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而非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建制度”“拒不调查”“包庇施害者”等明显失职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已尽合理义务,维权重点应聚焦于施害者的民事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而非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3. 善用多元救济渠道:
除劳动仲裁、诉讼外,可同步向当地妇联、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社会力量推动问题解决,形成维权合力。
除劳动仲裁、诉讼外,可同步向当地妇联、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社会力量推动问题解决,形成维权合力。
【以法律为盾,共建安全职场】
职场性骚扰不仅侵害员工人格尊严,也破坏企业合规生态。本案的裁判结果并非否定用人单位的反性骚扰责任,而是明确了“合理限度内”的责任边界——用人单位需积极作为,但无需为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买单”;劳动者需依法维权,同时理解用人单位的处置能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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