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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装修为名换锁赶走父母?老人立遗嘱转赠外孙女
发布时间:2025-12-04 09:57:04
看似是家庭伦理的悲剧,实则暴露出当前许多老年人在财产处置与养老保障之间的法律风险。房屋不仅仅是物质财产,更是家庭的载体和亲情的纽带。法律既保护财产权利,也维护家庭伦理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亲儿子设装修骗局换锁赶走八旬父母,老人立遗嘱改赠外孙女
 
近日,广东。胡姨与儿子同住多年,然而新婚的儿子以装修为由让两位老人搬出,装修后他竟换门锁,将父母拒之门外。胡姨儿子想要二老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两位老人家才可以回去住。外孙女黄女士在两位老人的陪伴下成长。两位老人意识到靠儿子无法养老,于是决定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外孙女,并由她负责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
 
 
【关于儿子“换锁拒客”行为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看,儿子更换门锁拒绝父母回家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 侵犯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虽然法律条文主要规定的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但在实践中,长期居住并形成生活依赖的家庭成员同样享有一定的居住权利。儿子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父母的居住权益。
● 违反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儿子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 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房屋产权属于老人,儿子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物权;即使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其将实际居住的父母赶出家门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儿子换锁赶父母:已涉嫌违法,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侵害,也涵盖精神侵害、控制、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本案中,儿子以装修为由诱使父母搬离,事后更换门锁、拒绝其回家,本质上是剥夺父母对自有房产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属于对老年人精神和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若存在言语威胁、辱骂或长期冷暴力,更可能构成“家庭冷暴力”或“精神暴力”。
律师建议:
若遭遇类似情况,老年人应立即报警、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监控、证人证言),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提起排除妨害之诉,维护自身居住权与财产权。
 
 
【关于儿子提出“过户换居住”的合法性】
 
儿子提出以房屋过户为条件才能让父母回家居住,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
● 涉嫌胁迫: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赡养、保障居住)为手段,迫使父母转移财产,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胁迫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 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儿子以父母的基本居住权为筹码换取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
 
 
【父母将房产遗赠外孙女:合法有效,且符合“赡养换继承”原则】
 
许多网友疑问:“外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能继承房产吗?”
答案是:完全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外孙女虽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完全可以通过遗赠方式获得房产。只要遗嘱形式合法(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等),内容真实,即具法律效力。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老人将房产赠与外孙女的前提是“由其照顾晚年生活”,这正契合了《民法典》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因此,胡姨夫妇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外孙女,不仅合法,更是一种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以财产为纽带,换取切实的赡养保障。
 
 
【房产已过户≠养老有保障:赠与可撤销,但需及时行动】
 
现实中,许多老人误以为“房子给了孩子,孩子就会孝顺”。然而,一旦房产完成过户,所有权即转移,老人将处于被动地位。
但《民法典》也为老人留了“后悔药”:
本案中,若胡姨夫妇此前已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而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恶意驱赶,完全符合“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老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一旦发现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应尽早收集证据(医疗记录、邻居证言、通讯记录等),并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爱要有,保障更要有】
 
结合本案及我们办理的大量家事纠纷案例为老年朋友提出以下三大法律建议,助您守住晚年尊严与财产安全:
✅ 建议一:“房子可以给,但居住权必须留”——设立“居住权”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老人可为自身设立永久居住权,即使房产过户,仍可合法居住,子女不得驱赶。
● 或与子女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明确“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撤销赠与”。
✅ 建议二:立遗嘱要“加条件”——谁尽孝,谁继承
● 遗嘱中可明确:“子女若未履行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或“尽孝者多分遗产”。
● 推荐采用打印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并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确保效力。
✅ 建议三:财产处置要“留后手”——设立监管账户,避免“人财两空”
● 大额财产(如拆迁款、卖房款)建议设立三方监管账户,由老人、子女、第三方机构共同管理,按月支取生活费。
● 防止子女擅自挪用、挥霍,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法律不否定亲情,但亲情需要制度守护】
 
我们不否认大多数子女是孝顺的,但人性经不起考验,尤其当巨额财产与长期照护责任交织时,亲情往往变得脆弱。
父母的爱是无条件的,但财产的给予,必须是有底线的。胡姨夫妇选择将房产赠与外孙女,不是“偏心”,而是对晚年生活的一次理性选择。法律尊重这种选择,也保护这种选择。
在爱与被爱之间,法律,是最后一道温暖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