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与拐卖儿童的双重恶性
本案涉及入室抢劫婴儿并将其拐卖的恶性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还严重破坏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四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这一犯罪计划,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山东入室抢婴案4名被告人最高被判死缓
9月19日上午10点05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入室抢婴案”一审宣判结果。4名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以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为何构成“拐卖儿童罪”而非其他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及“实施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被害人父母,强行抱走8个月大的婴儿,次日即收取28600元现金完成交易。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目的明确:4名被告人提前谋划,为收取报酬实施犯罪,具有清晰的“出卖目的”;
2. 客观行为恶劣:采用“翻墙入室+暴力控制+强行抢夺”的方式,不仅侵犯儿童人身自由,更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严重精神伤害;
3. 共同犯罪分工明确:曾某孩系组织者,吕某东、王某勇系直接实施者,袁某贵提供信息并指认作案目标,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需注意:若本案中被告人仅以“收养”为目的抢夺婴儿,未涉及金钱交易,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量刑较轻);但因存在明确的金钱交易及出卖目的,故依法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解析:为何主犯未判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依据有哪些?】
本案量刑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主犯曾某孩为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及司法实践,死刑适用需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需在判决后经过二年考验期,若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一)主犯曾某孩:为何判“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曾某孩属于“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但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基于以下考量:
1. 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司法解释,拐卖儿童犯罪中,若未造成儿童死亡、重伤等最严重后果,且非“首要分子”或“情节特别恶劣”的极端情形,司法实践中会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 证据与程序要求:死刑立即执行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可能存在部分量刑情节需进一步考量;
3. 司法政策导向:当前司法实践对死刑适用秉持“少杀、慎杀”原则,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通过死缓实现惩戒与改造的平衡。
(二)其他被告人:量刑依据清晰,体现“罪责相适”
● 吕某东、王某勇:均为直接实施暴力抢夺的主犯,且系累犯(此前因盗窃罪被判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处无期徒刑;
● 袁某贵:虽未直接实施抢夺,但其提供关键信息、指认作案目标,对犯罪实施起到重要作用,属于主犯,但因未直接参与暴力行为且未实际获利,故量刑次于其他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罪责相适”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20万元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4名被告人赔偿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包括:
1. 直接物质损失:如被害人父母多年来为寻找孩子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2. 必要误工损失:因寻亲导致的误工费用。
尽管原告人未提交完整证据,但法院基于“必要费用”的认定标准,酌情支持20万元,既保障了被害人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件背后的司法警示与维权建议】
(一)司法警示:拐卖儿童犯罪将面临“顶格惩处”
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破坏家庭幸福,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彰显了司法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二)维权建议:被拐儿童家庭如何主张权利?
若遭遇类似拐卖儿童犯罪,被害人家庭可从以下途径维权: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物质损失赔偿;
2. 申请法律援助:若经济困难,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律师协助,保障诉讼权利;
3. 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线索,协助侦破案件,为定罪量刑提供支持。
【法律意义:严惩犯罪与保护儿童权益】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1. 体现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政策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特别是对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拐卖犯罪,更是依法从重惩处。
2. 警示潜在犯罪分子
此类重刑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企图通过拐卖儿童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特别是采用暴力手段的犯罪,可能面临死刑的严厉制裁。
3. 强化儿童权益保护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机关通过严厉惩处拐卖儿童犯罪,彰显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决心,也教育公众提高警惕,共同维护儿童安全。
【法律是守护儿童权益的“最后防线”】
山东入室抢婴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厉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此类严重犯罪,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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