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一段被“换婚”缔结的悲剧婚姻
1997年,江西某村女子潘某在父母安排下与邻村吴某“换婚”——即潘某嫁给吴某,吴某妹妹嫁给潘某哥哥。这种带有浓厚地方习俗色彩的婚姻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交易性婚姻”,往往忽视当事人意愿,埋下家庭矛盾的隐患。
婚后,潘某长期遭受吴某的打骂,家庭暴力频发。据其供述,吴某甚至在她月经期间多次强行发生性关系,身心备受摧残。案发当日,潘某在吴某的饭菜中掺入毒鼠强,致其食用后中毒身亡。吴某初被误认为中暑死亡并下葬,后其兄怀疑死因异常,坚持报案并申请开棺验尸,终查明系中毒。潘某随即失踪,改名换姓在外省生活,再婚并育有二子,直至2024年被警方通过家族疾病特征线索抓获。
2025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余元。江西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存在从宽情节?
1. 行为定性:投毒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潘某明知毒鼠强具有高度致命性,仍将其投入丈夫饭菜中,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客观上导致吴某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潘某辩称“只想教训对方”或“未料致死”,但司法实践中,投放剧毒物质的行为本身即被推定具有高度致死风险,行为人应预见后果,故难以成立“过失”或“伤害”抗辩。
2. 量刑考量:为何未判死刑?是否存在“情有可原”?
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反映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案件背景中的多重从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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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潘某长期处于被殴打、控制的环境中,身心受到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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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极端羞辱与创伤:在生理期被强行同房,涉嫌构成婚内强奸,严重侵犯女性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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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源于长期压抑与绝望:非预谋恶性杀人,而是长期受虐后的“绝望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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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期间无再犯,再婚育子,社会危害性降低。
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选择了无期徒刑这一保留生命但严惩罪行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与比例原则。
3. 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争议
本案中,潘某称丈夫在她生理期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在实质上已构成婚内强奸。尽管我国刑法未明确将“婚内强奸”单独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婚姻关系已破裂、存在家庭暴力或女方明确拒绝,强行发生性关系可被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因吴某已死亡,无法追诉其强奸行为,但该情节应作为潘某犯罪动机的重要背景,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量。
三、社会反思:家暴、换婚与女性困境的交织
1. 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与隐蔽伤害
本案再次揭示家庭暴力的极端危害。据全国妇联2015年调查,我国约30%家庭存在家暴,近9000万儿童曾目睹家暴。而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其心理创伤不亚于直接受暴者。
潘某本人可能正是在原生家庭中目睹或经历暴力,又在“换婚”制度下被推向另一段暴力婚姻,形成悲剧闭环。
2. “换婚”习俗背后的性别压迫
“换婚”虽在部分地区被视为解决婚配难题的“传统智慧”,实则常将女性物化为“交换品”,剥夺其婚姻自主权。潘某的婚姻自始缺乏感情基础,又在暴力中恶化,最终走向极端。
3. 受害者为何走上犯罪道路?
潘某并非天生罪犯,而是一个在制度缺失、法律救济不足、社会支持缺位的环境中被逼至绝境的女性。她曾无处求助,报警难、离婚难、逃离更难。当法律未能及时保护她时,她选择了以暴制暴。
这提醒我们:预防家暴,不仅是道德倡导,更是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与公益倡导
1.警惕旧俗陋习,坚守婚姻自由原则 此案警示我们,任何形式的包办婚姻、交换婚姻都是对个人权利的重大侵害。家庭和社会应积极宣传婚姻自由理念,为年轻人创造自主选择婚姻的环境。
2.完善家暴预防与干预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反家暴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执行力度仍有提升空间。需要加强对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3.犯罪不能成为解决困境的途径 无论遭受何种不公,采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潘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其选择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剥夺他人生命。
4.关于刑事追诉时效的特殊考量 本案中潘某潜逃27年,理论上可能涉及追诉时效问题。但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本案正是适用了这一特殊规定。
五、正义不应只在判决书中,更应在悲剧发生前
潘某的案件,是一曲悲歌,也是一记警钟。我们不能简单以“杀人偿命”来评判一个在长期暴力中挣扎、最终失手杀夫的女性。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但正义的实现,也应包含对苦难的看见、对制度的反思与对弱者的悲悯。
真正的法治进步,不在于惩罚多少罪犯,而在于减少多少被迫犯罪的“潘某”。
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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