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套路”再深,也绕不过法律的红线与正义的审判。在复杂的金融与法律活动中,保持理性审慎,借助专业力量,是守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最坚实盾牌。

#央视曝光套路贷陷阱#【#女子借款13万滚到近1300万#】
日前,四川成都警方打掉一个伪装成住房租赁公司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控制涉案人员73名。2023年,叶女士需资金周转时接到一通电话,对方声称自己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能提供“内部绿色渠道”进行贷款,便签署了3份合同,借款13万元。骗子用“低息贷款+固定租金”做诱饵,叶女士出租房屋1年多,未收一分租金,债务总额反而飙升至1260万,三套房产被强制执行。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所谓的租赁公司,表面按市场规则收租、履约,实则通过一系列隐蔽操作引导租户“违约”,进而赚取高额费用。他们套用正规合同模板,在补充协议里悄悄加入“30%违约金”条款;同时还与多家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签订了“联合授信”协议,通过合同里的文字游戏,以年息180%贷给借款人,赚取巨额差价。
【法律定性:这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尽管犯罪团伙披着“租赁”“贷款中介”“合同履约”等合法外衣,但其行为已完全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
(一)“套路贷”≠民间借贷,本质是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团伙具备以下典型特征: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绿色贷款通道”“内部渠道”等话术包装;
● 设置“砍头息”“服务费”等隐性收费,实际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上限;
● 故意制造违约或认定违约:利用补充协议中的“30%违约金”条款,人为制造违约情形;
● 虚假诉讼侵占财产:持虚假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实现非法转移房产目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和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依法应数罪并罚。
(二)高利放贷+暴力催收,涉嫌非法经营与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经营罪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该团伙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金额巨大、利率畸高(年息180%),且无金融放贷资质,属于典型的“职业放贷人”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此外,若存在威胁、恐吓、骚扰通讯录、PS不雅照片等催收行为(如网页6所述类似案例),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合同不是“护身符”,恶意串通可被撤销】
虽然犯罪团伙使用了正规合同模板,但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本案中,所谓“房屋租赁合同”实为掩盖高利贷目的的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而隐藏的真实借贷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超高利率、砍头息等),亦属无效民事行为。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若能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小叶家人或真正租户),该合同亦可被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
【识别套路贷的“红绿灯”】
公众在涉及借贷、抵押、租赁等重大财产处置时,务必提高警惕:
1.警惕“无抵押、低息快贷”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主动上门、条件过于优厚的贷款推销,尤其是声称有“内部渠道”、“特殊关系”的,要保持高度怀疑。
2.仔细审阅每一份文件: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前,务必逐字逐句阅读,特别是补充协议、备注条款和空白处。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务必要求对方清晰解释,或咨询专业律师。切勿在空白或内容不明的合同上签字。
3.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与资质: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行业许可证等核实公司真实性。对于自称与政府部门合作的,可直接向该部门核实。
4.保留所有证据:妥善保管合同、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所有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这是维权的基础。
5.遇事咨询专业人士:在签署涉及大额资金或重要资产的合同前,或发现自己可能陷入套路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评估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真正的金融安全,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和监管部门的持续整治,更需要每一个普通人树立理性消费观、审慎借贷观和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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