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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闯高速引车祸管理方被判赔7万
发布时间:2025-12-19 09:48:32
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需要管理者与使用者的共同努力。管理者不断完善防护,驾驶员保持警惕谨慎,方能最大程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野猪闯高速引车祸管理方被判赔7万#【野猪闯入高速路与越野车相撞,车辆严重损毁幸无人伤亡!法院:高速路管理方担全责赔7万元】
 
高速公路上,一辆越野车正在行驶,一头野猪突然从护栏处窜出。司机避让不及,越野车与野猪相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人员伤亡……这惊险一幕发生在鹤大高速上。@红星新闻 记者日前获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近期对这起因野猪闯入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向受损驾驶员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该案明确了收费高速公路管理者对通行车辆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便履行了日常巡查,若未能有效防止野生动物闯入引发事故,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焦点:管理方是否有责?责任依据何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野生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管理方担责,其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管理方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高速公路作为收费通行的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其管理单位在收取通行费的同时,即与通行车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合同义务。
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畅通、安全设施完好”,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排查和处置。
因此,管理方不仅负有行政管理职责,更负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确保车辆在合理预期下安全通行。

2. “日常巡查”不等于“尽到义务”,关键在于“有效性”
管理方辩称:已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履行了管理职责。但法院认为,巡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以“是否有效防止危险发生”为标准。
本案中,野猪能从护栏破损处或管理漏洞中闯入高速公路,说明管理方在护栏维护、隐患排查、动物防控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即便有巡查记录,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法院指出:“不能以程序性履职代替实质性安全保障。” 若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修复潜在风险,仍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 事故直接原因与管理疏漏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野猪之所以能进入高速公路,系因管理方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防护设施缺陷,或未设置有效阻隔野生动物的物理屏障(如防撞网、电围栏等),从而导致危险发生。
该疏漏与车辆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车主有权选择以侵权为由主张赔偿。

4. 车主无过错,不减轻管理方责任
事发时,驾驶员系正常行驶,无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在突发情况下采取了合理避让措施,已尽到一般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车主无过错,故管理方不得以此抗辩减责。
 
 
【司机自担损失的常见情形及原因】
 
1. 司机自身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 情形:如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未保持安全车距等。
○ 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有义务确保安全驾驶。若因自身违规导致无法及时避让野猪,即便野猪突然闯入,司机的违规行为也构成事故的直接或主要原因,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超速会缩短反应时间,增加碰撞概率,此时司机需为自身过错“买单”。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若司机过错是主因,甚至需承担全责,损失主要由自身承担。

2. 管理方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 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方已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护栏等防护设施完好无损,且在野生动物出没高发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减速带等防护措施,但野猪仍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从隐蔽区域突然闯入)引发事故。
○ 原因:管理方已履行了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疏漏。此时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管理方无过错,无需担责,司机只能通过车损险等途径自行承担损失。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管理方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担责,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构成侵权或违约。

3. 无法证明管理方存在过错
○ 情形:司机主张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护栏破损未修复),但缺乏证据支持,如无现场照片、巡查记录等证明管理方存在疏漏。
○ 原因: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司机无法举证管理方存在过错,法院无法认定管理方责任,司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损失由自身承担。
○ 案例参考:部分案件中,司机虽称护栏存在破损,但因无法提供事故前护栏状态的证据,最终法院未支持其向管理方索赔的诉求。

4. 司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情形:在已明确标注“野生动物出没”的路段,司机未减速慢行,或未注意观察路况,导致碰撞发生。
○ 原因:司机作为驾驶人,有义务根据道路环境调整驾驶行为。若忽视警示、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需对自身疏忽导致的损失负责。
 
 
【为何有的案件管理方需担责?】
 
与司机自担损失的情形相反,当管理方存在明显过错时,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
● 管理方存在疏漏:如护栏破损长期未修复、未在野猪频繁出没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导致野猪闯入。
● 因果关系明确:管理方的疏漏与野猪闯入、车辆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司机无过错:司机正常驾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避免事故。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或基于服务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划分的核心逻辑】
 
“撞野猪”事故的责任划分,本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 若司机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担责;
● 若管理方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 若双方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司机通常通过保险理赔解决损失。
因此,司机是否自担损失,需结合事故具体情形、各方过错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现代交通的安全,不仅是驾驶员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共同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