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强奸罪”
恋爱中,你以为的“默认同意”可能就是法律的“明确犯罪”。性同意是性行为的核心法律前提,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利用优势地位实施的性行为,均可能构成强奸罪。

#男生应邀住女友家被控强奸获刑# 【#女生邀男生同住报警称被强奸#,法院认为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男生获刑2年9个月】
女生邀请男生到家中居住后报警称被强奸,法院认为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男生获刑2年9个月。 2024年7月,17岁的小董与17岁的丽丽(化名)相识,随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8月初两人约定从许昌去郑州玩。期间,丽丽邀请小董前往郑州的家中居住。据判决书显示,丽丽称她跟小董商量好分房睡,但小董却留在了自己房间,并对她进行性侵。
事发后丽丽报警,小董也被警方控制。小董母亲说,女方邀请儿子去家住,儿子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不认可“强奸”行为。此外女方还曾在儿子被拘留后发微信留言称“好想你”。2025年9月28日,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小董虽然应邀去丽丽家居住,但这并不代表同意性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小董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逻辑:法院为何认定构成强奸罪?】
根据已披露的案件信息,本案的关键事实包括:
1. 邀约前提:小董与丽丽系恋爱关系,丽丽主动邀请小董前往自己家中居住,并明确表示“分房睡”;
2. 行为经过:小董未按约定分房,留在丽丽房间并发生性关系,丽丽事后报警称遭性侵;
3. 抗辩主张:小董及其家属认为双方为恋爱关系,无暴力手段,不构成强奸;丽丽在小董被拘留后曾发送“好想你”信息;
4.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小董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应邀同住不等于同意性行为”。
从裁判逻辑看,法院的核心立足点在于:性同意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撤回的,不能通过“同住”“恋爱关系”等场景或身份进行推定。
【“性同意”的法律边界:三个关键原则不可逾越】
本案的裁判实质是对“性同意”法律标准的重申,而这一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基础,可总结为三个核心原则:
1. “具体场景对应”原则:同意需针对“特定性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同意”,不是对“亲密场景”的概括许可,而是对“特定性行为”的明确许可。例如:
● 同意“牵手”≠同意“拥抱”;
● 同意“同居”≠同意“发生性关系”;
● 同意“婚前性行为”≠同意“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
在本案中,丽丽仅同意“同住分房”,未对“发生性关系”作出明确许可,小董以“应邀同住”为由主张“默认同意”,不符合法律对“同意具体性”的要求。
2. “动态可撤回”原则:同意可随时终止
性同意并非“一次性授权”,在性行为发生前或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撤回同意。若对方未停止行为,继续实施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
3. “排除推定”原则:不得以身份、场景推定同意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通过身份、场景等因素推定性同意,包括:
● 恋爱关系不等于同意:无论恋爱时长、亲密程度如何,均不能推定对方同意性行为;
● 同居关系不等于同意:同住、共同生活等场景,不构成对性行为的概括许可;
● 过往同意不等于再次同意:此前同意过性行为,不代表后续再次发生时无需重新获得同意。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否定了“恋爱关系+应邀同住”可推定为“性同意”的主张。
【抗辩信息的法律解读:“好想你”为何不影响强奸认定?】
小董家属提出,丽丽在事发后曾发送“好想你”信息,试图以此证明双方关系亲密,不存在强奸。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一信息的证明力有限,原因如下:
1. 信息内容与性行为无关:“好想你”仅能证明情感状态,无法直接证明丽丽对“发生性关系”存在同意,更不能否定其事后“不同意”的主张;
2. 情感表达不等于法律认可:性同意需通过明确的行为或语言表达,情感类信息属于主观情感范畴,不能作为“同意性行为”的法律依据;
3. 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单一信息不能推翻整体证据链,法院会结合报案记录、身体检查、双方陈述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强奸。
【尊重是亲密关系的底线】
本案虽是个案,却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 对男性而言:切勿将“邀请同住”“恋爱关系”视为“性同意”的信号,任何性行为均需以对方明确、自愿的同意为前提,避免因“误判”触碰法律红线;
● 对女性而言:若遭遇非自愿的性行为,应及时保留证据(如报案记录、聊天记录、身体检查报告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对所有人而言:亲密关系的核心是“尊重”,而尊重的核心是“明确同意”——不猜测、不推定、不强迫,才是健康关系的基石。
【法律依据与维权建议】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其他手段”即包括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欺骗、利用优势地位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维权建议:
1. 若遭遇非自愿性行为: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现场证据、聊天记录、身体检查报告等;
2. 若面临强奸指控: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证据梳理、法律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3. 日常防范:在亲密关系中明确沟通性边界,尊重对方意愿,避免因“模糊表达”引发纠纷。
性自主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不容妥协。本案的判决,既是对“性同意”法律标准的明确,也是对亲密关系中“尊重与边界”的强调。我们期待,通过此类案例的讨论与普及,能让更多人认识到:真正的亲密,始于尊重,终于同意。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