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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泡尿220万,海底捞小便案
发布时间:2025-12-25 10:44:25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要“买单”,法律不会因为年龄小而网开一面。
 
这起案件不仅刷新了公众对“熊孩子闯祸成本”的认知,更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认定、监护人责任承担、企业商誉保护等方面树立了司法标杆。
未成年人侵权,家长难辞其咎
 

 
【案件回顾:一场“恶作剧”引发的舆论风暴与法律追责】
 
2025年2月24日凌晨,17岁的唐某与吴某在海底捞上海外滩店包间用餐后,醉酒状态下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拍摄视频相互炫耀。2月27日,视频被发布至朋友圈,迅速在网络发酵,引发全网哗然。
事件发生后,上海黄浦警方迅速介入,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海底捞方面则宣布:销毁全店餐具、全面消毒、对受影响的4109名消费者“退一赔十”,补偿金额超2300万元。
随后,海底捞关联公司以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索赔2325万余元。
2025年12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方在指定报刊公开赔礼道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前提下);
✅ 监护人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与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合计220万元。
 
 
【法律解析:为何220万?法院如何认定责任与赔偿?】
 
1. 侵权行为成立:构成“共同侵权”与“名誉权侵害”
法院认定,唐某、吴某共同故意实施向火锅内小便的行为,并在明知视频可能广泛传播的情况下,仍放任其扩散,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企业商誉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海底捞作为知名品牌,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是品牌核心价值。二人行为直接冲击公众对企业卫生体系的信任,造成商誉贬损,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行为导致门店餐具全部更换、消毒、停业整顿等财产损失,亦构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2. 责任主体: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担责
本案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赔偿主体不仅包括未成年人,更明确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
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后果依法由监护人承担。法院认为,家长未能有效履行教育、管束职责,存在监护失职,故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118条确立“阶梯式责任体系”:
● 先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中赔偿;
●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本案中,因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赔偿责任实际由父母承担。

 
【 赔偿金额构成:220万如何计算?】
 
1. 实际物品损失:13万元
这部分赔偿针对的是事件直接导致的、可明确计量的物理性损失,包括:
● 餐具损耗费用:因火锅被污染,海底捞需将涉事门店的全部餐具进行更换,这部分新餐具的采购成本计入赔偿。
● 清洗消毒费用:除餐具外,门店还需对整体环境、设备等进行深度清洗和专业消毒,以确保卫生安全,这部分服务费用也属于实际损失。
这一部分的计算依据是实际支出凭证,如采购单据、消毒服务合同及付款记录等,金额相对明确且客观。

2. 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200万元
这是赔偿金额中占比最大的部分,也是本案司法实践中的突破点——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明确支持企业高额商誉损失。商誉损失的计算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的合理评估,主要考量维度包括:
● 事件影响范围:小便视频被发布至朋友圈后迅速扩散,引发全网关注,对海底捞的品牌形象造成广泛负面影响。
● 客流与经营损失:事件导致海底捞涉事门店客流量明显下降,部分消费者因信任受损而流失,进而影响门店正常经营收入。
● 危机公关与修复成本:海底捞为挽回品牌声誉,需投入额外资源进行公关处理,这部分间接成本也纳入商誉损失考量。
法院通过消费者退款单量、品牌舆情数据、市场反应等综合判断,认定200万元的商誉损失合理,体现了司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保护。

3. 维权成本:7万元
这部分赔偿用于覆盖海底捞为追责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 律师费:海底捞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 调查取证费:为固定证据(如监控视频、传播记录、损失证明等)而产生的调查、公证等费用。
维权成本是侵权方应承担的必要支出,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票据进行核定,最终确定为7万元。
不予支持的赔偿部分:海底捞“退一赔十”的额外补偿
海底捞在事件发生后,对事发后两周内的4109单顾客进行了“退一赔十”的补偿(全额退款+10倍餐费),总金额超2000万元。但法院明确指出,这部分支出属于企业的自主商业决策与危机公关行为,是企业为挽回信誉而主动承担的成本,与两名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因此未将其纳入可向侵权方追偿的范围。

关键点:商誉损失获支持,是本案最大突破。
过去,企业商誉损失常因“难以量化”而难以获赔。但本案中,法院通过消费者退款单量、品牌舆情影响、市场反应等综合判断,首次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中明确支持高额商誉赔偿,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与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
 
 
【法律视角:为何判得这么重?】
 
1. 商誉损失:无形的资产,有形的赔偿
在此案中,法院首次对“商誉损失”进行了精细化计算和认定。商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体现在消费者信任、市场口碑等方面。侵权行为导致商家声誉受损,直接影响其经营收入和品牌价值,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侵权,家长难辞其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没有因为侵权人是未成年人而减轻赔偿责任,而是准确划分了未成年人行为与监护责任的关系,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 惩罚性赔偿:挑战公序良俗必须付出代价
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挑战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公共场所实施如此不文明行为,不仅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后果。
 
 
【这220万,贵在“教育”与“警示”】
 
1. 对家长:监护责任不是“和稀泥”,而是法律责任
许多家长习惯以“孩子还小”“不懂事”为由逃避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失职即担责。本案判决向所有家长发出强烈信号:
家庭教育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父母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与法治教育。

2. 对未成年人: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两名少年已17岁,具备基本是非判断能力。其行为并非“恶作剧”,而是故意侮辱、损害公共秩序与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会因“未成年”而网开一面,反而通过判决强化“行为后果自负”的法治理念。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更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不是“纵容未成年人违法”,而是“教育+惩戒+挽救”并重。

3. 对企业:依法维权,商誉可估价、可索赔
本案为企业维权树立典范:
● 及时固定证据(监控、传播记录);
● 主动履行消费者补偿(退一赔十);
● 通过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维护品牌尊严。
法院支持商誉损失,意味着企业的“口碑”“信任”“品牌价值”在法律上获得了实质性保护。
 
 
【220万,买不来原谅,但买来了法治的警钟】
 
本案远不止是一起“熊孩子闯祸”的社会新闻,更是司法机关在界定“商誉损失”、厘清未成年人侵权与监护人责任方面的一次标杆性判决。
这220万元,不是简单的“天价罚款”,而是一记响亮的法治警钟——
它敲给熊孩子:行为失范,终将付出代价;
它敲给父母:监护失职,必须依法买单;
它敲给社会: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地。
正如最高法所言,此案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赔偿金额多高,而在于它以司法判决的形式,重申了“敬畏规则、承担责任”的法治精神。
法律从不轻视“小恶”,因为“小恶”积累,终成“大患”。唯有让每一个行为都置于法律的审视之下,才能真正实现“预防优于惩罚”的社会治理目标。
敬畏规则,从你我做起。
法治护航,让成长更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