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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痴呆老人因信用卡欠款成被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09:32:37
在展业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老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让金融服务更有温度,让金融消费更加安全。


 
【#78岁痴呆老人因信用卡欠款成被告# 法院:金融机构对老人办业务应更加审慎】#78岁老人办信用卡4年共欠5500元# 
 
秦阿姨在78岁高龄时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因欠款未还累积下5000余元的逾期本息及相关费用,被银行告上法院。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银行存在办理信用卡时对老人年龄等资质审核不严、未送达领用合约等情形,最终没有支持逾期利息和费用,仅判决秦阿姨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焦点解析】
 
(一)银行是否应对高龄、特殊人群履行更高标准的“审慎审核义务”?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
本案中,秦阿姨年近八旬、无固定收入、存在认知障碍,明显不具备稳定还款能力。银行未要求其提供收入证明、未进行面签风险评估、未核实其真实用卡意愿,已构成审核程序重大瑕疵。法院据此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二)未送达领用合约,能否主张高额违约金?
 
不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信用卡领用合约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利息、违约金、复利计算方式等条款直接关系持卡人重大利益,银行必须通过签字确认、录音录像、书面送达等方式完成有效告知。若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则相关收费条款对持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银行未能举证已送达合约、未留存风险提示记录,才驳回其违约金请求,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老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尽管银行存在过错,但秦阿姨确已使用信用卡并发生消费,构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法院判决其偿还本金+资金占用损失(一般参照LPR标准),既维护了银行的基本债权,又避免了对弱势群体的过度追责,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
 
 
【对老年消费者的建议 守护“银发族”金融安全】
 
对于老年消费者而言,此案也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1.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务必详细了解相关条款,特别是利率、费用、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2.如有可能,请家人陪同办理重要金融业务,协助理解和评估相关风险。
3.妥善保管相关合同文件,保留与金融机构沟通的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4.如发现自身认知能力下降,应及时告知家人并评估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等可能产生债务的金融工具。
 
 
【金融向善,方得长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构建更加友好、安全的老年金融服务环境,已成为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只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金融业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是对银行债权的否定,而是对金融服务温度与责任的重新定义。在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的今天,金融机构不仅要“会放贷”,更要“懂客户”;不仅要追求“规模增长”,更要守住“合规底线”。
而真正的金融文明,不在于能贷出多少钱,而在于知道不该把钱贷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