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看是小偷小摸,实则是国家反诈防线被悄然撕开的一道口子。每一张被盗的SIM卡,都是对社会信任体系的一次侵蚀;每一次未被察觉的通话,都可能让一个家庭陷入深渊。

【#央视曝光偷SIM卡套路#】#手机卡被偷拨了100个诈骗电话#
前段时间,山东巨野县的多名中学生,手机里的SIM卡被偷。犯罪嫌疑人发现因为学校不让带手机,在中学门口,有的学生会把手机放在车座底下、车筐里。他们把手机卡取走,留下手机。民警调取这些被盗手机卡的通话记录,发现每张手机卡,在被盗的当天,都拨出去了上百个诈骗电话。经过一路追查,民警将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警方核实,这个团伙在短短数日内,在四个省的十多个城市的不同学校门口,盗窃学生手机卡,并用这些手机卡对外拨打了六千条诈骗电话。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正对境外诈骗团伙线索展开深入追查。
【法律定性:为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直接实施诈骗,也未冒充身份骗取钱财,而是提供通信工具(他人SIM卡)用于实施诈骗,其行为依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
(一)构成要件解析:
1. 主观“明知”
嫌疑人虽未承认“明知”,但其行为模式已可推定“明知”:
○ 非法获取大量他人SIM卡;
○ 高频、短时、批量拨打电话;
○ 选择学生群体作案,规避即时发现;
○ 跨区域流窜,具有反侦查意识。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通信范畴,符合司法解释中“根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2. 客观“提供帮助”
提供他人实名注册的SIM卡,本质上是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支持”,使其能伪装真实身份、规避封号机制,极大提升诈骗成功率。此类行为已被多地法院判例明确认定为“帮信”行为。
3. 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情节严重”: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 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
4. 本案中,涉案团伙服务境外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六千余次,覆盖多个省市,造成广泛社会恐慌,已明显构成“情节严重”。
(二)为何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
● 不构成盗窃罪:因手机未丢失,SIM卡本身价值极低,难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其主要危害在于后续用途而非财产损失;
● 不构成诈骗罪:因嫌疑人未直接骗取财物,未与受害人建立诈骗关系,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以“帮信罪”定性,既准确体现行为性质,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SIM卡为何成“电诈燃料”?】
1. 实名制卡≠安全卡
我国虽已全面推行手机卡实名制,但**“实名到户”不等于“实名到用”。一旦卡片脱离本人控制,即成为“黑产资源”。本案中,学生名下的实名卡被用于犯罪,不仅使其本人面临号码被封、信用受损**风险,还可能因“涉案关联”被纳入反诈系统重点关注名单。
2. 青少年成“易感人群”
学生群体防范意识弱、活动规律性强、常将手机外置,成为犯罪分子“精准狩猎”目标。此案与此前“谎称剧组拍戏需借用手机卡”等骗局如出一辙,均利用青少年对“机会”或“权威”的轻信心理。
3. 黑灰产链条已高度专业化
本案中,SIM卡被盗后迅速被用于GOIP群呼设备,实现“人卡分离、异地拨号、伪装本地号码”,极大提升诈骗可信度。这背后往往有境外诈骗团伙指挥、境内“卡商”“跑分”“取现”等多环节协作,形成完整产业链。
【守住一张卡,就是守住一道防线】
校园门口“偷卡留机”案虽小,却折射出当前电信网络犯罪的新动向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数字化时代,每一张手机卡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也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源头。加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通信工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从一张SIM卡开始,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让我们携手,为孩子们守住校园的安宁,为每个普通人守住通讯的清朗。
法律从不纵容任何形式的犯罪帮助行为,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守好自己的“卡”,就是守住法律底线,也是守护社会安宁。
没有“无辜的工具人”,只有逃避责任的共犯。 任何为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终将被法律追责。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