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8-0148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028-0148

首页>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 “品牌加盟”变“保证金陷阱”?>新闻详情
“品牌加盟”变“保证金陷阱”?
发布时间:2026-01-07 11:03:51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典型的合同纠纷。法院通过对合同变更的认定、对“胁迫”抗辩的严格审查、对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的落实以及对合同约定违约成本的尊重,全面支持了守约方的合法诉求。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原告贾先生与被告成都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城市合伙人品牌授权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技术培训费及保证金,在河南许昌经营“被告公司”虹膜写真店。关键转折点在于后续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公司在2025年3月前未能为原告签约一家二级代理,则需退还90% 的保证金(即18,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公司未能履约且拒绝退款,原告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系受胁迫签订?
2.保证金应否返还?以哪份协议为准?
3.股东崔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林思尧律师迅速梳理案情脉络,精准锁定《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保证金返还条件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三大核心争议点,系统组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本等关键证据,构建扎实的证据体系。面对被告以“受胁迫签署补充协议”“合同未到期”等抗辩理由,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结合《民法典》与《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力论证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适用,且被告未能完成二级代理签约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主张,判决被告传媒有限公司及股东崔某连带返还保证金18,000元,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此次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体现了融创律师在处理商事合同纠纷中专业、尽责、有担当**的职业精神。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 被告传媒有限公司、崔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18,000元;
2. 连带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5,000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同时,判决书特别警示:逾期不履行将面临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律解析】
 
焦点一:《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系受胁迫签订?
 
被告辩称:原告在微信中威胁“搞臭公司名声”,致使其在恐惧心理下签订补充协议,应属可撤销。
我方观点与法院认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及《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胁迫”需以造成人身、财产或名誉损害为要挟,且使对方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 被告虽提交部分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曾言“我不干了,我都能给你们名声搞臭”,但该言论发生于2024年10月,而《补充协议》签订于11月16日,时间相隔近一个月,且后续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退款条件进行了理性协商。
● 特别是2024年11月9日,被告崔某明确发送:“明年三月前签一家就全退,没签最晚明年三月内退90%”,原告回应“协议记得补充下,发给我,签一下”——充分证明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
● 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焦点二:保证金应否返还?以哪份协议为准?
 
被告主张:原《城市合伙人协议》约定“签约三家二级代理才退全款”,现条件未达成,不应退还。
法院观点:
●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在后,构成对原协议的变更,应以最新约定为准。
● 双方明确约定“2025年3月前未完成一家二级代理签约,则退90%保证金”。
● 截至起诉时,无任何证据证明已完成二级代理签约,且已过约定期限。
● 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18,000元保证金。

焦点三:股东崔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主张: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负责。
我方主张与法院支持:
● 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崔某。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本案中:
○ 无任何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 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崔某个人账户;
○ 原告两笔转账(5000元+34800元)均直接支付至其个人账户。
● 法院认定:构成财产混同,崔某作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创业者必知的“三大铁律”
1. 🌟 铁律一:合同变更务必书面化、明确化
口头承诺不可靠,补充协议要签字、盖章、留档。时间、条件、金额、责任,一个都不能少!
2. 🌟 铁律二:警惕“一人公司”连带风险
股东≠“隐身人”。若不能证明“公私分明”,公司欠债,个人兜底。建议:开设对公账户、规范记账、年度审计。
3. 🌟 铁律三:收款账户必须对公
客户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轻则涉嫌偷税漏税,重则构成财产混同,直接引爆连带责任。切记:对公业务,对公收款!
 
这起案件,表面是18,000元的保证金纠纷,实则是创业生态中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规则不透明的缩影。许多“品牌加盟”“城市合伙人”项目,以低门槛吸引创业者,却在合同条款、退款机制、财务操作上埋下重重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