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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智力有残疾,你怎么不说?同居十天发现相亲女友是智障
发布时间:2026-01-08 10:03:28
婚姻是人生大事,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基石。任何形式的婚介活动,都必须行驶在诚信与法治的轨道上。隐瞒与欺骗,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媒人隐瞒女方智障遭男方索赔4000#】#同居十天发现相亲女友是智障#
见面三天便支付彩礼,同居十天却因女方一记耳光分手,最终让媒人站上了被告席。
 
1月5日报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做出判决。2023年10月,34岁男子李某经媒人王某介绍,与26岁陈某相亲。见面三天后,李某家支付2万元彩礼及4000元媒人费,双方确立关系并同居。十日后,两人在船上发生争执,陈某将李某眼镜、手机扔入长江。此事让李某严重质疑陈某的智力状况,次日便将陈某送回了娘家。此后,李某得知陈某患有智力二级残疾,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由此接连引发两场诉讼。
李某先诉女方家要求返还24000元,法院判决返还彩礼1万元并执行完毕。随后,李某起诉媒人王某,要求全额退还4000元介绍费。2025年12月,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无资质个人,收取较高费用却未充分告知女方智力残疾情况,导致李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落空。依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一半介绍费2000元。
 
 
【法律解析:为何媒人需担责?三个关键词读懂判决逻辑】
 
一:重大瑕疵告知义务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婚恋介绍过程中,媒人是否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当一方存在重大健康或行为能力瑕疵时,是否必须告知?
虽然我国《民法典》未对“媒人”这一角色设定明确的法定职责,但法院在裁判中援引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
尤其在涉及智力残疾二级(属严重认知障碍,可能影响婚姻认知与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该信息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愿意建立婚恋关系,属于重大事实瑕疵,媒人不得以“不知情”或“家属未告知”为由完全免责。

二: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基础被破坏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
李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同居,其“同意建立婚恋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对陈某“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合理信赖之上。一旦该基础被隐瞒或欺诈所破坏,其意思表示即存在重大误解,甚至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虽然本案中双方未登记结婚,不涉及婚姻效力问题,但同居关系的建立仍属民事交往范畴,同样应遵循自愿、平等、知情的基本原则。

三: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的衡平
 
法院最终判决媒人返还一半介绍费,而非全部,体现了司法裁判中的责任比例衡平思维:
● 媒人过错程度:王某未主动调查或核实陈某的残疾状况,也未向李某作出任何提醒,存在明显过失;
● 李某自身审慎不足:仅见面三天即支付高额彩礼并同居,未尽基本了解义务;
● 服务已部分履行:媒人确实施介了双方相识,完成初步牵线,故不构成“完全无效服务”。
因此,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及第8条“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返还50%费用,既惩戒了媒人的失职,也未过度苛责,彰显司法温度与理性。
 
 
【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1. 谨慎核实信息:对于媒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关键信息,应通过适当方式(如平等、尊重的交流,观察其家庭与环境,必要时在合适前提下询问健康状况等)进行多方核实。
2. 树立正确婚恋观:避免“闪婚闪恋”,给予双方足够的了解时间。重大决定的做出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
3. 保留相关证据: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注明用途如“媒人费”、“彩礼”等)、相关协议等,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婚姻不是交易,知情才是尊重】
 
这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当代中国婚恋生态中的深层矛盾:信息不对称、服务无规范、权利保障缺位、彩礼异化……
法院判决媒人返还一半费用,不只是为李某讨回一个公道,更是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
婚姻,不应是盲目的奔赴,而应是知情后的选择。
我们期待,每一段感情的开始,都少一些算计,多一些真诚;
少一些隐瞒,多一些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