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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16岁?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获刑5年半!
发布时间:2026-01-12 09:44:17
该案虽以“恋爱”为名,实则触碰了法律最严苛的底线——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对幼女的保护不容含糊。本案判决再次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立场。在网络交友便捷化的今天,每个人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获刑#【#幼女谎称16岁网恋发生关系男子获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19周岁)和被害人张某(女,13周岁)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学生。“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李某未对张某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某年龄。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为何“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1. 刑法对幼女的“绝对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幼女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法律推定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因此,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是否主动邀约、是否谎报年龄,只要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明知或应知其为幼女,即构成强奸罪。
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特殊、优先、绝对保护原则。
 
 
【 “明知”如何认定?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本案中,李某辩称“对方谎称16岁”,试图以此否认“明知”其为幼女。但法院并未采信,理由如下:
● 学业信息暴露真实年龄:李某在帮助张某写作业时,明确知晓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初二学生普遍为13-14周岁,结合张某未满14周岁的事实,其年龄已处于“幼女”区间。
● 生活场景与行为模式:在“家中”发生性关系,说明李某对张某的生活环境有深入了解,进一步强化其对年龄的“应知”状态。
● 社会经验与判断义务:李某作为19岁的成年人,具备基本社会认知能力,应能结合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穿着等综合判断对方可能为未成年人。
法院据此认定:李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核实措施,可推定其“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法律提示: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交往中,不能以“对方骗我”为借口逃避责任。法律要求你“主动核实”“合理怀疑”“谨慎行事”。
 
 
【量刑依据:为何是五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本案中,法院未认定“情节恶劣”(如多次、长期、造成严重后果等),但基于以下因素从重处罚:
● 被害人年仅13岁,身心伤害重大;
● 行为人利用“恋爱”关系建立信任,具有欺骗性;
● 多次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较深。
最终判处五年六个月,属于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导向。
 
 
【爱不是借口,法律才是底线】
 
“我喜欢她,以为她16岁,我们是恋爱……”——这样的辩解,在法律面前苍白无力。真正的爱,是保护,而不是伤害;是克制,而不是放纵。
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法律没有灰色地带,只有红线与雷区。作为成年人,我们更应心存敬畏,守住底线,不因一时冲动,毁掉两个家庭,更不因“无知”或“轻信”,将自己送入牢狱。
法律保护的不只是幼女的身体,更是整个社会的良知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