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来伴,老来依”,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老年人在晚年寻求情感陪伴与生活照护。然而,温情背后暗藏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借“干亲”“照顾”之名,行“谋财”“算计”之实。

“最美不过夕阳红”,老年人有权利追求陪伴与温暖。但法律的职责,正是在温情与理性之间划出边界,既尊重自主意愿,也防范恶意操控。

【#干儿子编造人设骗取老人全部遗产# 起诉其子女】#老人被干儿子从养老院接走后立下遗嘱#
王老太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留下自己的一份视频遗嘱,这份遗嘱中王老太亲口说要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刘某,刘某其实和王老太毫无血缘关系,是王老太的干儿子。刘某称自己从2016年开始,因为看病认识了王老太,此后,长期照顾王老太,王老太留下这份遗嘱的时间是2023年11月,一个月之后老人就去世了。老人去世后,刘某将老人的亲生子女和孙子告到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要求独占全部遗产......
【遗嘱有效的核心: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虽然王老太的遗嘱在形式上合法(有律师见证、视频记录、代书程序合规),但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发现:
● 刘某通过虚构身份、切断亲情联系、制造孤独感等方式,使王老太在“子女不孝”的错误认知下立遗嘱;
● 该“动机”虽未直接写入遗嘱,但已在录像中明确表达,构成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
● 因此,遗嘱虽“形式合规”,但内容受欺诈污染,非真实意愿,依法应属无效。
裁判要旨:形式合法 ≠ 意思真实。法律保护的是“真意”,而非“程序表演”。
【赠与与扶养关系不能成为侵占遗产的“挡箭牌”】
刘某主张其长期照顾王老太,存款系“赠与”。但法院指出:
● 无任何书面赠与协议或证据;
● 取款方式异常(每日多笔、卡ATM上限),不符合常理;
● 刘某无稳定收入,却掌控老人全部资金;
● 扶养行为建立在欺诈、隔离、控制等违法行为基础上。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分给适当遗产。”
但前提是扶养行为合法、自愿、无欺诈目的。
本案中,刘某的“照顾”实为谋财手段,法院明确指出:“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的扶养,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依据。”
【存款归属:无遗嘱则依法定继承】
王老太对房产有公证遗嘱(2014年立,由孙子小林继承),但对银行存款未作有效遗嘱安排。
刘某取走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无证据证明为赠与,依法属于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王老太子女在世,孙子小林作为代位继承人(其父先于祖母去世),亦享有继承权。
法院最终判决:存款由在世子女与小林依法均分继承,刘某须全额返还。
【如何防范“黄昏恋”“干亲”中的财产风险?】
○ 谨慎对待非亲属的“特殊关怀”:保持理性,尤其在涉及财产处分时,建议先与子女或信任的亲友沟通;
○ 遗嘱最好“多元化”安排:可考虑保留部分财产给予女或孙辈,避免完全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后续争议;
○ 确保遗嘱过程独立公正: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如律师、公证员)见证,并保留精神状况良好的医学证明。
遗嘱自由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自由并非无限。当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给予毫无血缘关系的“外人”,而完全排除亲生子女时,法律会启动更审慎的审查机制。本案的最终判决,将取决于刘某能否证明遗嘱纯粹是老人真实、自愿的意愿表达,而子女能否揭开“温情面纱”背后的不当图谋。
亲情或许会变质,但血缘背后的法定权利与伦理责任,仍是继承纠纷中难以绕过的核心。对于公众而言,此案再次提醒:财产安排,既要尊重个人意愿,也应兼顾家庭和谐与社会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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