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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妻子隐私发亲友群致其自杀,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26-01-14 09:35:47
家庭纠纷应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解决。任何公民,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在对方生命健康面临现实危险时,都有义务伸出援手。不作为的冷漠,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家庭暴力、精神压迫、隐私侵犯,加上对生命危险的漠视,可能已越过刑法的红线,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妻子隐私被丈夫发到亲友群后自杀##丈夫放任妻子服毒身亡获刑13年半# 】
 
1月12日报道,山西朔州。据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庆看到妻子赵某手机内有与他人的不雅聊天记录,认为赵某有外遇,遂对赵某辱骂并殴打。当日18时08分,曹某庆将赵某手机内的不雅聊天内容发送到亲属微信群,并要求赵某的母亲及妹妹出面解决此事。
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敌草快”。曹某庆明知赵某喝农药后已出现中毒呕吐症状,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日20时20分许,赵某的亲属发现赵某已喝农药并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赵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晋06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庆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晋06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定“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曹某庆并未直接投毒,也未持械伤人,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杀人”不仅包括积极作为(如持刀行凶),也包括不作为的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是否具备救助能力?是否明知危险而故意放任?
 
 
【曹某庆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1. 具有法定救助义务
○ 作为配偶,曹某庆与赵某存在法定的夫妻扶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一义务在对方生命处于危急状态时,自然延伸为救助义务。
○ 同时,曹某庆是赵某服毒时唯一在场且知情的人,其行为直接决定了赵某能否获得及时救治。
2. 具备救助能力却故意不作为
○ 曹某庆在赵某服毒后全程在场,目睹其呕吐、中毒症状,完全有能力拨打120、送医或采取初步急救措施。
○ 然而,他选择冷漠旁观、放任发展,甚至在近两小时内未采取任何行动,直到亲属到来才发现异常。
3. 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 法院认定,曹某庆明知服毒极可能致死,却仍放任结果发生,属于“明知可能发生死亡结果,而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 其行为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在情绪暴力后对妻子生命权的极端漠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
 
●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本案中,赵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服毒,曹某庆并未实施直接伤害行为,故不构成此罪。
●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虽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身心折磨,但通常适用于长期、反复的虐待行为,且最高刑期为七年。而本案后果为致人死亡,且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故应以更重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隐私泄露与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新形态】
 
本案中,曹某庆将妻子隐私公开至亲属群,是一种典型的精神暴力与隐私侵犯。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侵害,也包括精神侵害、侮辱、诽谤、传播隐私等行为。
● 将配偶私密信息在家族群中传播,本质上是公开羞辱、社会性处决,对受害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甚至诱发自杀。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曹某庆的侮辱、殴打及公开隐私行为,是导致赵某服毒的直接诱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家庭不是私域的“法外之地”,婚姻更不是控制与羞辱的借口。
当一个人因羞辱而选择结束生命,而另一人因冷漠而放任死亡,法律必须站出来,为逝者讨回公道,为生者划清底线。
尊重隐私,克制暴力,珍爱生命,敬畏法律。
家庭的温度,不应被仇恨与冷漠冻结;法律的尊严,终将为正义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