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暖度:在规则中守护每一个孩子
当家庭结构改变时,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随之受损。检察机关介入此案,不仅解决了朵朵的赔偿金分配问题,更向公众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父母离婚不会切断子女与父母的法定关系,也不会剥夺子女应有的法律权利。

【父母离婚后,由妈妈抚养的女儿还能分到爸爸的死亡赔偿金吗?】
朵朵(化名)和晨晨(化名)是一对龙凤胎。因父母离婚,二人被分开抚养。朵朵跟随母亲塔某生活,晨晨由父亲李某照顾,父母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育费。离婚后不久,李某意外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作为死亡赔偿金分割权利人之一的朵朵,却未能获得任何赔偿。检察机关如何化解这起纠纷、维护朵朵的合法权益?
【死亡赔偿金,是“遗产”还是“共有财产”?】
1. 死亡赔偿金≠遗产,但近亲属均有权参与分配
很多人误以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按遗嘱或法定继承走程序”,但法律上,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所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精神损害等的综合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性质属于共有财产,应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共同协商分配。
关键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否存在扶养期待、是否为法定近亲属。
2. 离婚不离亲: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解除而消灭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朵朵虽由母亲抚养,但她与父亲李某的父女关系依然存在,李某作为父亲,依法仍负有抚养义务(即使已通过协议或判决确定由母亲直接抚养)。
在李某生前,他并未对朵朵形成实际扶养,但:
● 朵朵尚未成年;
● 李某未放弃抚养权;
● 无证据表明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 离婚协议也未约定“免除父亲对朵朵的抚养责任”。
因此,朵朵仍属于李某依法应承担未来扶养义务的近亲属之一,具备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主体资格。
【分配原则:以“共同生活紧密度”和“未来可得利益”为依据】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
● 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
● 是否依赖死者收入维持生活;
● 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
● 未来可得扶养年限。
晨晨由李某直接抚养,共同生活时间长,依赖度高,理应多分。
但朵朵作为未成年女儿,虽未共同生活,但仍有权期待从父亲处获得一定经济支持,尤其是在其成年前,父亲依法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其应得份额不应被完全剥夺。
司法实践参考: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会酌定将死亡赔偿金的10%-20%分配给未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体现公平与保护原则。
【检察机关如何介入?公权力为未成年人“撑腰”】
本案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成为关键转折点。
1. 依职权发现线索:关注“被忽视的近亲属”
检察机关在审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时发现,赔偿金分割名单中仅有李某父母及晨晨,未见朵朵,遂启动调查,联系塔某了解情况。
2. 释法说理+调解促和:化解家庭矛盾
检察机关组织李某家属、塔某及调解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指出:
● 朵朵是李某的亲生女儿,属于近亲属;
● 死亡赔偿金非遗产,不能仅按“谁照顾谁得”分配;
●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
3. 促成和解:达成合理分配方案
经多轮调解,李某家属最终同意从赔偿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朵朵的份额,由检察机关监督支付至朵朵名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其学习、生活开支,并约定定期向检察机关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创新举措:设立“未成年人赔偿金监管机制”,防止资金被挪用,确保真正用于孩子成长。
【血浓于水,法护亲情】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仅是金钱的分配,更是对逝者生前责任的延续,对生者未来生活的托举。朵朵最终分得应有份额,是法律的胜利,也是人性的回归。
我们常说“离婚后,孩子是最无辜的”。但法律不应让无辜者承担最沉重的代价。无论父母婚姻如何变化,子女的合法权益都应被置于最高位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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