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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流量伪造“熊猫新闻”,两人被拘!
发布时间:2026-01-19 09:48:37
为博流量,炮制荒诞谣言?大熊猫是国宝,更是严肃的科学保护对象。以此为主题编造低级趣味的虚假新闻,是对科学精神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双重冒犯。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法治是规范言论边界的标尺。享受网络便利与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承担起维护网络信息真实性与公共秩序的责任。敬畏法律、尊重事实,应成为每一个网络参与者的基本准则。
 

 
【#2人伪造雄性大熊猫交配新闻被行拘#】#造谣雄性大熊猫交配账号被关停# 
 
1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网络账号发布涉及成都的不实信息,误导公众。接报后,我局立即依法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违法行为人董某某(男,29岁,辽宁葫芦岛市人)、高某某(男,33岁,浙江杭州市人)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故意歪曲事实,利用技术手段伪造题为<<成都:两只雄性四川大熊猫首次成功自然交配>>的虚假新闻报道截图,配以误导性文字在网上发布传播,引发大量不实解读,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我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已依法对董某某、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依法关停其相关网络账号。
 
 
【法律分析:造谣行为为何构成违法?】
 
行为定性: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董某某、高某某故意虚构事实,伪造权威媒体新闻截图,属于典型的“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其行为具备以下违法要素:
● 主观故意:明知信息为假,仍主动伪造并传播;
● 客观行为:使用技术手段制作虚假截图,配文误导公众;
● 危害后果:引发广泛误解,扰乱网络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与科研机构声誉。
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为何不构成刑事犯罪?区分“违法”与“犯罪”】
 
部分网友疑问:“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需结合具体罪名分析。
我国《刑法》中与造谣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等。
但上述罪名的成立需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等门槛。本案中,虽然传播范围较广,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二人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故公安机关依法按治安违法行为处理,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提示:若谣言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导致科研项目中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侮辱特定单位/个人,则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账号被关停:平台责任与监管协同】
 
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对于传播谣言、煽动对立的账号,平台有权并应当依法采取暂停更新、限制流量、永久封禁等处置措施。
本案中,相关账号被依法关停,体现了“谁运营谁负责、谁平台谁管理”的治理原则,也是“净网行动”的具体实践。
 
 
【这些“玩笑”开不得!】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误以为“发个段子”“P个图”只是“好玩”,殊不知一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就可能面临法律追责。以下行为均属高风险:
● 伪造官方文件、新闻截图;
● 编造涉疫、涉灾、涉警虚假信息;
● 恶意关联地域、群体进行污名化;
● 利用AI生成虚假视频、图片误导公众。
📌 法律底线不容试探:无论动机是“博眼球”“赚打赏”还是“恶搞”,只要造成社会危害,都将依法承担责任。
 
 
【网络谣言治理的法治路径】
 
近年来,从“大熊猫被虐待”到“雄性熊猫交配”,多起涉大熊猫谣言案件频发,暴露出部分人利用公众对国宝的关爱情感,以“爱心”之名行“流量收割”之实,背后隐藏着完整的“造谣—引流—变现”黑色产业链。
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科研机构的名誉权,也消耗了社会信任资源,更可能引发线下滋扰、网络暴力等次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