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传统习俗在现代社会的延续,其处理需兼顾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个案公平。每段关系的结束都应成为理性处理财产、妥善安置子女的起点,而非无尽争执的开端。

【#女子怀孕收男友15万彩礼后不和要退婚# 法院判决返还50%彩礼】#女子退婚生子被判返还50%彩礼#
1月24日报道,云南宣威。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23年12月恋爱,2024年3月刘某检查出怀孕后订婚,刘某收取张某15万元彩礼。订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张某仍与前女友聊天,二人产生不睦。刘某提出退婚,并报案称被强奸,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此案撤销。
后刘某在昆明某医院生下一女,生育费用2.6万元,张某支付1.25万元。孩子出生后张某未再支付费用。张某质疑孩子的生父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刘某配合亲子鉴定证实张某确实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结婚的可能。张某遂起诉刘某要求返还彩礼15万元。
法院考虑女方已经生育孩子的事实,并独自抚养孩子近5个月,以及同居期间双方各自支付费用情况,原告的现状及身体状况,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为50%。
【彩礼返还,不是“非还不可”,而是“综合裁量”】
本案的判决,突破了公众对“没结婚就要退彩礼”的刻板认知,体现了司法实践从“形式主义”向“实质公平”的转变。其背后,是法律对婚姻本质的深刻理解。
1. 彩礼的法律定性: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可主张返还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给付目的落空,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但需强调的是, “未结婚”不等于“必须全额返还” 。法律所关注的,不仅是婚姻登记这一形式,更是双方是否已形成实质性的共同生活关系。
2. 新司法解释的导向:共同生活与孕育事实成为关键考量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这一规定,标志着司法实践从“唯登记论”转向“重实质”,充分考虑到女性在婚恋关系中的特殊投入,尤其是怀孕、生育所带来的身体、心理与社会成本。
本案中,刘某不仅怀孕,且已生育子女,并独自抚养近五个月,显然已超越一般“恋爱同居”范畴,进入“准婚姻生活”状态。若仍机械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无疑是对女性生育价值的忽视,也违背公平原则。
【判决背后的多重考量:为何是50%?】
法院判决返还50%,并非随意裁量,而是基于以下核心因素的综合判断:
● 女方已履行生育义务:怀孕、分娩是女性对婚姻最深刻的身体与情感投入。法院认可这一事实,认为男方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 子女抚养的现实负担:刘某独自抚养孩子近五个月,张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未参与后续抚养。彩礼虽未直接用于生活开支,但其存在为女方提供了基本保障,具有间接支持作用。
● 男方存在情感过错:张某在恋爱期间与前女友保持联系,违背基本忠诚义务,是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在责任划分中,其行为应被负面评价。
● 共同生活事实存在:双方同居、订婚、怀孕、生育,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彩礼的“结婚目的”在实质层面部分实现。
● 公平与社会导向的平衡:若全额返还,可能变相鼓励“利用彩礼控制女性”或“逃避生育责任”;若完全不还,则可能助长“借婚敛财”。50%的返还比例,体现了司法在个体权益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审慎平衡。
【彩礼不应成为情感的“对赌协议”】
本案折射出当前婚恋关系中的多重困境:
● 彩礼异化为“控制工具”:部分男性将彩礼视为“投资”,一旦感情破裂便要求“全额退款”,将女性置于“被索赔”地位。
● 生育成为女性的“单方面牺牲”:未婚怀孕女性在法律保护、社会支持上仍显薄弱,常面临“既失情感,又失经济”的双重困境。
● 习俗与法治的冲突:部分地区仍存在“高彩礼”“彩礼置换”等陋习,使婚姻沦为家庭间的经济博弈。
法院的判决,正是一种司法回应:法律不支持“彩礼绑架婚姻”,也不纵容“情感背叛后全身而退”。
【法律的温度,在于看见“人”而不仅是“钱”】
真正的法治,不是冰冷地执行条文,而是在规则中注入人性的光辉。法院没有简单地判“退”或“不退”,而是看见了刘某作为女性、母亲的付出,也看见了张某作为父亲的责任,最终以50%的返还比例,画出了一条公平的线。
我们期待,未来的婚嫁文化能少一些算计,多一些尊重;少一些“彩礼博弈”,多一些“责任共担”。婚姻的起点,不应该是金钱的交割,而应是两颗心的相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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