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病逝保姆两天转走50万,朝夕相处可否继承遗产?
在老龄化社会加剧、家政需求增长的背景下,构建既有人文关怀又有法律保障的家政雇佣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雇主还是家政人员,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和谐、安全的服务关系,这才是对双方最好的保护。

【#男子病逝2天账户被保姆转走50万# #保姆卷走雇主百万财产谎称生前同居#】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盗窃案,53岁男子张先生病逝后,其居家保姆刘某卷走近百万元财产,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起初谎称与张先生是同居关系,被警方戳穿其已婚且育有两孩的真相后如实供述,称担心失去经济来源才心生贪念。刘某已照顾张先生四年,因日常打理开销知晓其支付密码。张先生离世后,刘某便开始转走其账户资金,两天内累计转走50万元,还拿走大量玉器。
因张先生无遗嘱且无配偶子女,遗产由张先生母亲继承。警方提醒,聘请家政人员需做好背景核查,核心财产信息切勿轻易泄露。
【保姆行为为何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或“合法继承”?】
(一)法律定性的核心:是否具有“合法占有”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保姆刘某长期照顾雇主生活起居,且掌握支付密码,但其对雇主财产的“持有”并不等于“合法占有”。关键在于:
●雇主生前未作赠与表示;
●未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保姆;
●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或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
●保姆已婚并有家庭,所谓“同居夫妻”辩解被警方查明不实。
因此,刘某在雇主死亡后迅速转移资金、隐匿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为何不构成“侵占罪”?
有观点认为,刘某长期管理雇主财务,可能构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但本案更倾向于认定为盗窃罪,原因如下:
1.财产控制权随雇主死亡而终止:雇主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即进入遗产状态,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刘某作为非亲属、非受托管理人,无权继续处置账户资金。
2.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非法性:刘某在12分钟内立即转账、删除记录、变卖玉器、试图销毁证据,显示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超出“拒不归还”的侵占范畴。
3.司法实践倾向: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在雇主死亡后迅速侵吞财产的行为,多地法院多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体现对“趁机盗财”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参考判例:广州某保姆趁老年痴呆老人住院期间转空118万元存款,最终以盗窃罪获刑13年(见网页5),与本案情形高度相似。
【遗产归属:谁才是合法继承人?保姆是否有“同居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明确指出:
●张先生未婚、无子女;
●其母亲健在;
●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保姆刘某与其无婚姻关系,亦无法律承认的扶养关系。
因此,张先生的遗产依法应由其母亲作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继承。
保姆主张“同居关系=事实夫妻”为何不成立?
刘某辩称与张先生为“未领证夫妻”,但该主张被警方查明为虚假:
●刘某自己已有配偶和两个孩子,属于已婚状态;
●无证据证明其与张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公示、生育子女或形成稳定家庭关系;
●法律上不存在所谓“事实婚姻”自动取得继承权的规定(仅在特定历史时期有条件承认);
●即便存在长期同居,也仅为一般同居关系,不产生法定继承权。
结论:保姆无权继承任何遗产,其占有财产的行为自始缺乏合法性基础。
【支付密码知情≠可随意使用,信任不能成为犯罪温床】
本案一个令人警醒的细节是:因日常代为支付,保姆知晓支付密码。这反映出当前老年人、独居者在依赖他人协助理财时的巨大风险。
法律提醒:
●支付密码属于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核心内容;
●即使出于便利让他人代为操作,也仅限于特定用途、特定金额内的临时授权;
●一旦授权人去世,所有操作权限自动终止;
●擅自继续使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知情密码,均属违法。
特别注意:银行账户不是“共管账户”,除非设立联合账户或明确授权委托,否则他人操作即构成越权。
【法律不保护“贪婪的信任”,只捍卫“正义的底线”】
张先生的离世,本应是一场安静的告别。然而,12分钟后的第一笔转账,却撕开了人性最深处的欲望裂缝。保姆刘某用四年的“尽心照料”换取一时的贪念爆发,最终换来的是铁窗之灾与社会谴责。
法律不会因为“照顾过老人”就宽容盗窃,也不会因为“没有血缘”就否定母亲的继承权。它所守护的,是秩序、公平与基本伦理的底线。
我们同情逝者,也警示生者:
信任,需有边界;
关爱,应守法律;
财富,当托付于制度,而非侥幸。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