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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已婚男获刑7年:如何认定网络性侵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6-06-12 09:51:41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发送隐私内容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家长应加强孩子网络使用监管,学校应强化性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

【从线上“发裸照”到线下性侵】

2025年7月,一对夫妇报警称,其12岁女儿董某某的平板电脑中充斥着大量裸照和裸露视频。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33岁的打印店老板郭某。郭某通过小众交友软件认识董某某,在获取信任后,先是在线上要求其发送裸照和裸露视频,之后发展为线下猥亵并发生性关系。

随着调查深入,另一名被害人赵某某(当时不满14岁)浮出水面。赵某某与郭某维持这种关系近两年,直至郭某2025年8月被刑事拘留。

关键争议点在于:赵某某是否在被强奸时未满14周岁?这直接决定郭某是否构成对第二人的强奸罪。

 

【“隔空猥亵”如何定罪?法律依据明确】

本案中最先浮出水面的,是“隔空猥亵”行为。所谓“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非接触方式,诱骗、胁迫未成年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发送裸照或进行裸聊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2023年“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使没有身体接触,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侵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诱导、胁迫未成年人暴露隐私的行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本案中,郭某通过聊天软件长期“指令”董某某、赵某某拍摄发送裸照、视频,已完全符合“隔空猥亵”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为何强奸指控未被完全认定?】

这是本案量刑争议的焦点。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

但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尽管赵某某在纸条上写下“做了男女朋友才做的事情”,结合聊天记录中“他来我家”“每次之后会带我兜风”等表述,以及郭某曾作出的有罪供述,已形成一定证据链,但存在以下关键障碍:

1. 被告人翻供:某后期否认在赵某某未满14周岁时发生性关系,仅承认猥亵行为;

2. 被害人陈述模糊:赵某某因心理创伤,表述较为含蓄,未能明确指出具体时间、地点、行为细节;

3. 关键证人(母亲)不配合:赵某某母亲出于保护女儿心理的考虑,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取证,甚至拉黑办案民警,导致无法补强证据。

在“一对一”性侵案件中,若缺乏物证、监控、第三方证人等客观证据,仅凭被害人模糊陈述与被告人翻供,法院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因此,法院最终仅认定郭某对赵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未认定强奸罪。

这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刑事司法对证据规则的坚守。我们理解公众的愤怒,但也必须尊重“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

 

【为何最终量刑为七年?量刑逻辑解析】

法院判决:强奸罪(针对董某某)判4年6个月,猥亵儿童罪(针对两名被害人)判5年,合并执行7年。

这一量刑看似“偏轻”,实则有其法律依据:

1. 认罪认罚从宽: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2. 积极赔偿: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属酌定从轻情节;

3. 数罪并罚规则: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本案中,强奸罪4.5年 + 猥亵罪5年 = 9.5年,法院决定执行7年,已在合理裁量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因追加赵某某为被害人,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已“升档”至五年以上,体现了对“多次猥亵”“多名被害人”等恶劣情节的从严惩处。

 

【证据困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难点】

本案暴露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典型证据困境:

翻供问题:某后期突然翻供,否认在赵某某14岁前与之发生性行为,导致强奸罪认定困难。

被害人陈述模糊:赵某某表述模糊,无法清晰描述关键时间节点的具体行为。

家长配合问题:赵某某母亲担心女儿受到二次伤害,拒绝配合取证,甚至拉黑民警,客观上增加了取证难度。

检察官的突破:承办检察官李雨聪通过让赵某某在纸条上书写的方式,取得了关键证据——“某年某月某日,我和他在家里做了男女朋友才做的事情”。这一证据结合聊天记录中的“他来我家”“每次之后会带我兜风”等表述,以及郭某曾有罪供述,最终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猥亵行为。

 

【司法实践的进步:从“孤证不能定案”到“综合认定”】

传统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常因“一对一”证据难以突破而无法定罪。近年来,司法理念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 明确: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被害人年龄、认知表达能力、与被告人关系、案发经过、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即便没有直接的精液、体液等生物学证据,通过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被告人曾有罪供述等间接证据的综合运用,仍然能够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的警示与反思】

1. “隔空”不等于“无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发送隐私内容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家长应加强孩子网络使用监管,学校应强化性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

2. 证据意识至关重要:遭遇侵害后,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截图、录屏等证据,及时报警。删除记录、回避调查,可能影响案件定性。

3. 司法不能代替情感,但需引导理性:我们理解受害者家庭的痛苦与公众的愤怒,但量刑必须依法进行。与其质疑“判得太轻”,不如推动立法完善、证据规则优化,让正义更可实现。

 

【社会警示: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防范】

本案中,郭某通过小众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弱的特点,逐步建立信任,最终实施犯罪。这提醒我们:

1.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2. 家长加强监护:关注未成年人网络社交情况,及时发现异常

3. 平台履行责任:交友类App应加强年龄核验和内容审核

4. 依法严惩: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七年刑期,在法理上有其依据,但面对两个花季少女被毁掉的童年,任何刑罚都显得苍白。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我们呼吁:每一个成年人都应成为未成年人的守护者,而不是加害者。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律必将亮出利剑,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