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声”不应被忽视:少年遭霸凌后再陷困境,全网关注能否带来改变?
2025年7月9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就网传的未成年人遭霸凌及再次被滋扰事件作出回应。网传一未成年人曾遭遇霸凌,并再次被滋扰。经核实,2025年5月1日,吴某(男,15岁)被何某(男,16岁)等5人殴打。我局于当日将何某等5人抓获归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何某、喻某(男,16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责令郑某(男,15岁)、岳某(男,15岁)、张某(男,15岁)的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目前,公安机关已传讯再次滋扰吴某的相关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请广大网友不要传播相关音视频及图文信息。公安机关将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2025年7月9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就网传的未成年人遭霸凌及再次被滋扰事件作出回应。网传一未成年人曾遭遇霸凌,并再次被滋扰。经核实,2025年5月1日,吴某(男,15岁)被何某(男,16岁)等5人殴打。我局于当日将何某等5人抓获归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何某、喻某(男,16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责令郑某(男,15岁)、岳某(男,15岁)、张某(男,15岁)的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目前,公安机关已传讯再次滋扰吴某的相关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对应】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者负完全刑事责任,14-16周岁者仅对严重暴力犯罪负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14-18周岁违法者从轻或减轻处理,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但严加管教。
【法律分析】
当受害者再次遭遇骚扰(如言语威胁、网络传播隐私、跟踪等),施暴者可能触犯《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延续行为,或构成《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若二次滋扰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法治启示】
未成年遭霸凌后再被滋扰,唯有法律刚性、教育柔性与社会合力共同作用,才能切断“二次伤害”的恶性循环。当每一个“求救声”都能被及时听见、有效回应,未成年人才能真正走出阴影,拥抱安全成长的环境。不传播涉事未成年人信息,避免二次伤害。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请广大网友不要传播相关音视频及图文信息。公安机关将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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