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近年来,涉税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税等案件高发,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原司法解释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此次《解释》的出台,旨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重点变化:企业需关注的“红线”】
近年来,涉税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税等案件高发,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原司法解释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此次《解释》的出台,旨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核心条款解读:定罪标准与加重情节】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无法追回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受过刑事/二次行政处罚再犯且虚开30万元以上;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法追回税款达300万元,或五年内再犯且虚开300万元以上;
● 数额计算:同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按较大数额计算;伪造发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企业若存在“买票冲账”“阴阳发票”等行为,极易触发刑事追责。
2. 骗取出口退税:
● 认定情形:使用虚假发票申报退税、虚构出口业务、冒用他人出口资质等;
● 加重情节:骗取税款50万元/500万元分别构成“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特别条款:两年内三次骗税且金额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再犯且金额30万元以上,均属“其他严重情节”。
风险警示:出口企业需严格审核供应链真实性,避免虚构交易或篡改单据。
3. 逃避缴纳税款:
● “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逃避税款10万元/50万元以上;
● 免责条件: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免刑责(五年内受过处罚者除外);
● 特别规定:逃税数额按年度累计计算,跨年度逃税任一年度达标即构成犯罪。
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动态税控系统,避免长期零申报或虚假申报。
4. 新增涉税犯罪行刑衔接规定
●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明确税务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标准,避免“以罚代刑”。
● 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补缴税款、修复税收秩序的企业,可依法从宽处理。
1. “从宽处罚”与“出罪机制”:
● 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并合规整改的,可从轻、不起诉或免刑;
● 情节显著轻微(如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提示:企业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2. 单位犯罪标准明确:
● 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标准定罪量刑,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 单位整改合规后,可从轻处理关联个人责任。
● 警示:企业高管需对税务合规负直接责任,避免“不知情”免责。
3. 电子证据效力强化:
● 虚开发票包括“非法篡改电子信息”;
● 聊天记录、电子转账记录等可作为定罪证据。
● 应对:企业应加强电子发票管理系统,避免篡改或伪造数据。
【核心目标与意义】
《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进入新阶段,既体现了“零容忍”态度,也注重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显著提高了税收犯罪的认定精准度,同时为企业提供了“纠错机会”。企业应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合规”,通过制度、技术、人员三维度构建税务防火墙。市场主体应主动适应监管要求,将税务合规作为经营底线,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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