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出狱后再次犯案,十余家庭破碎
每一个被拐儿童背后,都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王浩文案的审结,是对受害者家庭的一点告慰,也是对法律正义的伸张。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一场需要法律严惩、社会预防、公众警觉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之战。
【#人贩子被判3年后又卖了十余个孩子#】#人贩子疯狂偷孩子妻子协助#
从2001年开始,王浩文伙同其同伙共拐卖15名儿童,庭审当天,多名被拐儿童的家长出现在旁听席上,他们无法克制内心的怒火。就在王浩文被抓捕、起诉及审判的日子里,四川省资阳市的邓世军(化名)、刘娟(化名)夫妇终日以泪洗面,承受着失子之痛,他们的儿子邓奥于2010年3月26日被拐卖,一直下落不明。2014年王浩文在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落网,他的妻子胡志雄也因涉嫌协助王浩文转移贩卖被拐儿童被刑事拘留,专案组查明王浩文曾经先后将四名儿童拐骗至广东,根据他供认的信息,警方迅速展开营救行动,三名孩子先后被成功解救。2015年12月10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王浩文有期徒刑十五年。2024年5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王浩文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
【法律解析:为何从15年到死刑?量刑背后的法理逻辑】
1. “漏罪”制度:刑罚未竟,追诉不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本案中,王浩文在2015年仅因部分犯罪事实被定罪量刑,而其余11起拐卖行为未被发现。在服刑期间,随着“雷公”寻子案突破,公安机关查明其还有大量“漏罪”,依法应予追诉。这体现了我国“有罪必罚、不纵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则。
2. 量刑升级:为何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 拐卖三人以上;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 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 将被拐卖儿童卖往境外;
● 多次拐卖,流窜作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王浩文案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
● 数量巨大:共拐卖14名儿童,远超“三人以上”的加重标准;
● 主观恶性极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具有明显的再犯故意;
● 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多个家庭破裂,部分父母轻生、离婚,引发社会恐慌;
● 拒不认罪:到案后仅承认3起,否认包括川川在内的8起犯罪,毫无悔意,妨碍司法公正;
● 作案时间长、地域广:流窜七省作案,形成“拐—运—卖”链条,组织性强。
【同案犯处理:妻子胡志雄的法律责任】
王浩文之妻胡志雄因协助转移、藏匿被拐儿童,被以拐卖儿童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便未直接实施拐骗,但提供运输、藏匿、联络买家等帮助行为,仍构成共犯。
其行为虽可能未直接参与“偷盗婴幼儿”,但作为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从“找到孩子”到“追责到底”的转变】
王浩文案的突破,离不开“雷公”雷武泽等寻亲家长的坚持,也得益于近年来公安机关“打拐DNA数据库”“团圆行动”等专项行动的推进。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三大进步:
1. 对“买方市场”的打击持续加码
过去“重拐轻买”现象正在改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同样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只有“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才可从轻处罚。
2. 对“再犯”“惯犯”从严惩处
王浩文曾因同类犯罪入刑,释放后继续作案,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体现“惩罚与预防并重”的刑事政策。
3. 对“被害人权利”的充分尊重
本案中,多名被拐儿童家长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参与庭审,主张赔偿寻子费用、精神损害等,虽民事赔偿在实践中执行难度大,但程序上的赋权,是对受害者尊严的回应。
【正义或迟,但从不缺席】
王浩文案的死刑判决,是对14个破碎家庭的告慰,是对“雷公”们22年坚守的回应,更是对所有潜在人贩子的震慑。正如四川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所言:
我们坚信,在法律的利剑之下,在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天下无拐”的愿景终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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