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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五万赌债变“借条” 法院照例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3-11-28 23:09:24

  近日,一起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诉人张某与被申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大英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5万元借款及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债主李某手持借条,却得不到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欠下赌债 出具借条

  李某、张某均系我市大英县人。2003年1月1日下午,李某邀约张某和王某到大英县蓬莱镇(其夫妹)家中赌博。三人“刁青”至次日早上5、6点时,张某欠下李某赌债5万元就提出不赌了,李某则要求张某必须出具借条,于是,张某便给李某出具了一张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此后李某未向张某催收该笔赌债。

  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判决胜诉

  直至2008年11月11日,李某向大英县法院起诉,诉称:2003年1月2日,张某因做生意向她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5年归还,每1元月息按1分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向法院递交了张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5万元,借款人张某。”张某却辩称该借款系赌债,且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出具借条向李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随时有权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虽辩称该借款系赌债,且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因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检察机关抗诉 赌债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张某对此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受案后,经审查原审法院判决及案卷材料,认为:首先,张某给李某出具借条上的“50000元借款”系赌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博是非法活动,因赌博而形成的“借贷”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其次,原判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和二百一十一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这两条法律,原判决适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条款作为判决依据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判为由,依法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改判 驳回诉讼请求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大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张某与李某通过赌博形成了债权债务,张某虽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不能掩盖债务本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和二百一十一条作为判决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撤销大英县法院对此案的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至此,张某和李某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于告一段落,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了法律得到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