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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债24万元后玩失踪 前夫被判共担债务
发布时间:2023-11-28 23:09:24

  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单位的一名女子,向他人借债24万元后“人间蒸发”,债权人无奈之下只能将女子连同其前夫诉上法庭,要求2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尽管男方否认使用过借款,但由于举证不充分,只能替前妻扛起这沉重的债务负担。7月14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黄雪与蓝梅原是同一单位的职工,且关系较为密切。2003年8月间,蓝梅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两次向黄雪借款共计4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蓝还出具了2份借条给黄雪,借条的内容分别为“今借到黄雪的现金贰万元正,每月利息600元,按月计息”、“今借到黄雪的现金壹万伍仟元正,月底归还,付息700元。另外加伍仟共计贰万元正”。2004年5月16日,在以上借款均未归还的情况下,蓝梅又向黄雪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款后,蓝梅一直找借口拖延还款,后来连约定的利息也不支付。

  2006年2月11日,蓝梅与前夫覃渊自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河房权证字第xxx号)所有权归覃渊所有;小孩由覃渊抚养至成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人自行解决。协议离婚后,蓝梅对黄雪玩起了失踪,推脱不还债务。无奈之下,黄雪将覃渊与蓝梅一起诉上法庭,请求共同偿还借款24万元的本息。

  在诉讼中,覃渊辩称,该债务为蓝梅私人向黄雪所借,自己并不知晓,也未得使用,属蓝梅的个人债务,应由她独自偿还;此外,蓝梅借债均用于赌博,黄雪要求自己偿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金城江区法院认为,因有3张借条为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蓝梅应当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本案债务24万元均发生于覃、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实属蓝梅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尽管2人已离婚,但仍然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覃、蓝对黄雪的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关于覃主张黄借钱给蓝是用于赌博的问题,覃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由蓝梅、覃渊共同偿还黄雪借款本金24万元及所产生利息。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蓝梅依然玩失踪,被判决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覃渊不服,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判决其不用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由于没有新证据、也没有新的诉辩观点,河池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同了一审判决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