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这门婚事,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某感到绝望并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造成赵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于次日8时30分许,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针对家庭、婚恋纠纷引发的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作用,延伸摸排触角,将村(居)委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纳入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多渠道收集、掌控该类不稳定信息,提升矛盾纠纷排查效率,防止矛盾隐患持续发酵。对发现的家庭、婚恋矛盾纠纷,要依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梳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承办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激化引发各类案事件。特别是一些性格孤僻、人格缺陷、行为反常的危险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视线,加强动态管控,通过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坚决打消其铤而走险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