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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
发布时间:2023-12-11 14:58:21作者: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 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1、心理不成熟。青少年大都十几岁,心理特点是半幼稚、半成熟状态,是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从性错综矛盾的时期。此时,他们的知识不多,社会经验也很少,却自我感觉是“大人”了,想脱离监护人独立行事,而有时又怀疑自己的能力,寻求他人指点。他们在心理上经常处于矛盾状态,境遇不好时更是如此。一些少年就是在这种心境下,找伙伴“排忧解难”,进而结伙犯罪。

  2、 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少年男女的情感比儿童期成熟多了,但他们的情感世界还很脆弱,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迅速变化。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盲动。一些少年就是在这种情感的波动下,骤然产生所谓“正义感”、“同情心”、“报恩”等主观意愿支配了自己,头脑发热,“挺身而出”,不计后果,事过之后,冷静下来,才痛悔不已。

  3、认识偏颇,观念紊乱,侥幸心理作怪。初中阶段的少年认识能力提高很快,能分辨一定是非,判断一些事物,但由于心理的半幼稚、半成熟状态,经常表现为认识上的片面性、表面性,因而失误,且固执己见,正是常说的“不撞南墙不回头”。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信任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老师的话,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得越来越远,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加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