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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12-13 09:56:58作者:

  不起诉的情况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这四种。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的认定是对同案件当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

  一、 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不予起诉有的以下情况: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旧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

  

不起诉

 

  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原则;

  2.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原则

  5.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