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判员制的含义指是案件由审判员一人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与独任审判员制相对应的是合议庭制度。合议庭的职责有评议案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一、 什么叫独任审判员制
独任审判员制的含义是:
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 合议庭的职责有哪些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