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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如何进行?具体的流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27 09:32:15作者:

  开庭审理是按照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宣判阶段的模式依此进行的,其中准备阶段内容主要是开庭通知和诉讼当事人出庭情况查明和法庭纪律宣读等,而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诉讼中的各种证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其主张和证据的相互质证的过程,评议宣判阶段是法庭的最后阶段。

  

开庭审理如何进行?

 

  一、开庭审理如何进行?

  (一·)预备阶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开庭3目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律规定在开庭3日前通知,是为了给被通知出庭的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他们能按时出庭。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法律规定开庭前的公告,是为了使群众了解人民法院近期内审理什么案件,以便前来旁听案件的审理。

  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下诉讼活动:

  (1)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他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书。

  (2)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3)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4)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以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5)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以解决。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作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该规定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2)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双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评议宣判阶段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作判决并公开宣布判决。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

  1.会议庭评议。法庭调查结束,再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则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