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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哪些?管辖司法解释是?
发布时间:2023-12-27 09:33:43作者: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重大刑事案件。

  一、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 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有如下内容: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三、 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