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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罪立案的法律论据是什么?对应有哪些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09:57:22作者:

  偷逃税款罪立案的法律论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所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 偷逃税款罪立案的法律论据

  偷逃税款罪立案的法律论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偷逃税款罪数额巨大标准

  偷逃税款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一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逃税款罪

 

  三、 偷逃税款罪的惩罚是什么

  偷逃税款罪的惩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