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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11-28 15:16:21作者:

众所周知,担保合同属于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那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融创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二、 债权债务统称债务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因此债权债务是一个对应的关系,不能够统称为债务。

三、 债权债务概括的转让形式

(一)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原则、抗辩权等一些内容。有合同承受与合同合并,选择哪一种转让形式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就是融创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融创,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