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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做的作品可以带走吗?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12-27 09:53:42作者:

  其实著作权的话大家都知道是作家的专属,当然还是不知道的就是邻接权,我们大家的话对于这两种类型基本也是知道大概,所以如果是针对的一个作品来说的话是可以共同享用著作权的。那么,在公司做的作品可以带走吗?

  一、 在公司做的作品可以带走吗

  看是否有相关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没有,为单位所有

  

在公司做的作品可以带走吗

 

  二、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权属清晰是基础

  应当通过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包括合同签约主体架构的选择、合同内容的细化、交易模式的选择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不得出现权属不清晰的情形;

  (二)对外宣示应准确

  应当在影视作品中的片头和片尾用准确、清晰的语言来描述著作权归属于谁,避免仅仅使用制片人、出品人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字样。

  (三)保护方式宜多元

  由于著作权是法定的,我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创设权利。为避免出现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非法定情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形,建议将各种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争议,尽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举,清晰表述,日后发生争议后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以弥补侵权责任保护方式的不足。

  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在拍摄电影前,制片方需要和剧本原作者进行协商,看作者是授权还是售卖。如果是授权,那么作者对于电影的收入是可以有着分红的,并且对于自己的该项作品还是有着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