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近十年,转账数十万,却发现对方早已已婚生子。赠与给“准配偶”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究竟从“分手之日”算,还是从“知晓欺诈真相之日”算?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自2013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起在成都同居生活。在长达数年的交往中,黄某及其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基于与冯某缔结婚姻的期待,向其进行了多笔大额转账。
然而,一个惊人的事实是,在双方交往的整个期间,冯某在法律上始终处于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直至2023年9月才调解离婚。不仅如此,冯某还向黄某隐瞒了其与他人育有子女的事实,甚至在与他人的离婚诉讼及与黄某相关的另案诉讼中,作出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导致黄某长期误以为双方共同育有子女。
2025年,黄某在另案诉讼中才偶然得知冯某的真实婚姻状况。知晓真相后,黄某与母亲王某某随即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基于欺诈作出的全部赠与,并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
(二)焦点问题
1. 撤销权是否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2. 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3. 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属于赠与还是共同经营?
【诉讼经过】
我所马欣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与责任心。以高度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客户赢得了全面胜诉的终审判决。面对上诉人提出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不构成欺诈等上诉理由,马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有力驳斥了对方的不实主张。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当事人撤销了基于欺诈的赠与行为,并追回近五十余万元款项及利息。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我所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与能力。
【案件结果】
本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撤销赠与:法院撤销了黄某、王某某对冯某的赠与行为。
2. 返还财产:冯某需向黄某返还 420,000元,并向王某某返还 54,000元。
3. 支付利息:冯某需就上述款项,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起诉之日或转账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4. 承担费用: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均由冯某负担。
【两个值得关注的细节】
1. 关联案件中的“购房款”真相
本案并非孤立的赠与纠纷。在关联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冯某起诉要求黄某将金堂县一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称已支付购房款50万元。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黄某协助过户,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双方感情存续期间,黄某称签订目的系“满足孩子读书问题”——而这个“孩子”,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由前夫抚养。该案的判决结果与本案赠与合同的认定,共同勾勒出了黄某在感情与财产上的双重被动局面。
2. 母亲王某某的“彩礼”主张
黄某母亲王某某向冯某转账的54,000元中,38,000元发生于2019年7月,王某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彩礼。一审法院认为彩礼需以双方有明确结婚意思表示为前提,本案中缺乏相关证据,故认定为一般赠与。但即便如此,基于欺诈的赠与仍可撤销;无论款项性质为何,欺诈基础上的给付行为都不应得到法律的维护。
【法院裁判:欺诈下的赠与,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且坚定,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
1. 撤销权是否已过“一年之期”?
被告冯某辩称,双方早在2022年就已感情破裂,原告黄某此时就应知晓权利受损,因此2025年9月才起诉已远超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
法院认为,撤销权的起算点应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本案的撤销事由是“欺诈”,即冯某隐瞒已婚及子女真实情况的行为。黄某是在2025年通过另案诉讼才完整知晓这一核心事实。因此,其于2025年9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这一认定精准地把握了法律精神,保护了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
2. 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法院认定,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 隐瞒已婚事实:冯某在长达近十年的交往中,始终未告知黄某其已婚的真实状况,导致黄某基于“双方均为单身、可以结婚”的错误认识进行财产给付。
● 虚构亲子关系:冯某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矛盾陈述,使黄某误以为双方有共同子女,进一步加深了其错误认识,使其对双方关系的未来和财产给付的目的产生根本性误解。
基于此,黄某及其母亲王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3. 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赠与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关于黄某的转账:法院对双方数年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了详细核算,在抵扣冯某的回转款项后,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近五年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冯某向黄某返还420,000元。
● 关于王某某的转账:法院认定,王某某作为母亲,其转账行为同样是基于对儿子婚姻的合理期待。因该期待因冯某的欺诈而无法实现,故判令冯某返还王某某转账的54,000元。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风险提示】
以婚恋为名的财产往来,如何规避风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恋欺诈引发的财产纠纷。它警示我们,在建立亲密关系时,除了投入感情,也需保持必要的理性。
1. 大额赠与需谨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如彩礼、购房款等),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并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明赠与是附有“缔结婚姻”这一前提条件的。
2. 警惕“情感PUA”与欺诈: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姻状况、子女、财产等关键信息上存在刻意隐瞒或虚构,应提高警惕。这不仅涉及道德问题,更可能构成法律上的欺诈。
3.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一旦发现被骗,应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感情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