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中,模糊的“长期”约定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当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承租人已将房屋转租,如何避免“一刀切”式判决带来的次生社会矛盾?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8日,原告游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某(四名台湾地区居民)的受托人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成都市双流区10套房屋出租给陈某某、卢某某使用。
协议第九条约定协议有效期为 “长期” ,但未明确具体的租赁截止日期。合同履行多年后,原告因自身需要意欲收回房屋,遂以“不定期租赁”为由主张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由此引发诉讼。
(二)焦点问题
在于案涉《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长期”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不定期租赁” 。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某某、卢某某委托后,迅速厘清案情,精准把握“不定期租赁”认定的法律边界,并敏锐识别出次承租人连环诉讼这一核心风险。面对原告解除合同、追索十余万元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没有被动应诉,而是积极制定“以调促和”的应对策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将诉讼成本与后续风险降至最低。经过多轮沟通与博弈,最终促成调解:原告自愿放弃全部租金主张,反向我方当事人支付15万元补偿金,且次承租人纠纷风险由业主方承担。这一结果远超预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把控节奏、化解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专业价值。
【案件结果】
一、合同解除
案涉《房屋租赁协议》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解除。
二、房屋移交
被告陈某某、卢某某于2026年6月30日将10套房屋的租赁关系全部转移给业主方(由谢某某实际接收管理),被告同时配合完成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交接。
三、租金互不追究
● 原告放弃主张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占有使用费;
● 被告此前已收取的次承租人租金(涵盖至2026年6月至9月不等的租期)不再向原告支付。
四、业主支付补偿金
原告向被告支付15万元补偿金,分两笔支付:2026年6月30日支付7.5万元,2026年7月10日支付7.5万元。
五、次承租人风险由业主承担
因次承租人发生纠纷的,非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由业主方承担,被告免于后续被追责。
六、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就案涉10套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
【焦点问题: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案涉《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长期”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不定期租赁” 。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本案中,“长期”这一表述本身并不具备明确的终止时间,属于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双方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将其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一旦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确实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也是四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基础。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本案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观察样本。
(一)租赁物返还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调解协议第一条、第四条明确了合同于2026年6月30日解除,被告需在当日将10套房屋的租赁关系转移至业主方。
(二)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
原告原主张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300元/套/月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的方案是:原告放弃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主张,被告此前已收取的次承租人租金也不再向原告支付。这一安排在事实上平衡了双方在合同解除过渡期的利益。
(三)次承租人关系的处理
本案的一大复杂之处在于,10套房屋均已由被告转租给次承租人,且各次承租人的租期、租金标准、押金情况各不相同。
调解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对此作了系统安排:
● 将被告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业主方;
● 次承租人押金由被告退还;
● 各方共同书面通知次承租人权利义务转让事宜;
● 如次承租人因原租赁合同发生纠纷,非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由业主方承担。
上述安排有效避免了次承租人因“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纠纷而被卷入诉讼,保障了次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也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被告的后续涉诉风险。
【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730条、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
【如何避免租赁合同中的“不定期”风险?】
通过本案,我们为广大房东与承租人总结以下实务建议:
对出租人的建议:
● 务必明确租赁期限: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避免使用“长期”“永久”“无限期”等模糊表述。
● 如需提前解约,设置解约条款: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通知期限、违约金标准,避免事后协商困难。
● 保留书面通知证据: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送达对方。
对承租人的建议:
● 签约时留意期限条款:如发现合同对租赁期限表述不清,应及时要求补充明确,避免出租人随时解约的风险。
● 做好转租合规管理:如需转租,应在主合同中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保留次承租人完整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一旦收到解除通知,应积极与出租人协商补偿事宜,避免因拖延导致占有使用费持续累积。
【风险提示】
● “不定期租赁”风险高: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模糊的“长期”约定看似灵活,实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任何一方都可能随时提出解约,导致合作关系极不稳定。
● 转租需谨慎,权责要理清:作为承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应确保转租行为获得原房东的同意,并妥善处理好与次承租人的合同关系。一旦上游合同出现问题,承租人将夹在房东和次承租人之间,处境被动。
● 调解是解决复杂纠纷的优选:当案件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交织时,非黑即白的判决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和法院的主持调解,寻求一个创造性的、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往往是更高效、更经济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