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一场乒乓球选修课上的意外,让8岁小学生面部受伤留下疤痕。侵权方称已尽提醒义务,学校辩称事发下课时间无责。责任该如何划分?面部美容修复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5日下午,遂州某学校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某轩(8岁)在观看五年级学生徐某某(10岁)打乒乓球时,被挥拍击球的徐某某不慎用球拍击中面部,致其左侧面部皮肤裂伤。事发后,张某轩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续又辗转多家医疗机构进行疤痕修复,产生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各项支出。
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轩在法定代理人及我所律师的协助下,将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焦点问题
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学生之间是否存在过错?
【诉讼经过】
在张某轩诉遂州某学校及徐某某监护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我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介入、细致取证,从医疗记录梳理到费用逐项核算,从责任主体分析到诉讼策略制定,全程为原告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经廖律师的精心代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全部核心主张,判决支持医疗费38,525.33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核定总损失48,025.33元,学校与对方监护人按责赔偿。廖劲雄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融创律师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
【案件结果】
责任划分:
● 遂州某学校承担 50% 赔偿责任;
● 徐某某的监护人张某燕承担 30% 责任;
● 原告张某轩自行承担 20% 责任。
损失核定与赔偿金额:
● 法院核定总损失为 48,025.33 元,其中支持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 38,525.33 元、交通费 1,5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律师费 6,000 元;护理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未获支持。
● 最终判决:张某燕赔偿 12,888.64 元,遂州某学校赔偿 14,262.67 元。
本案明确了校园选修课期间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边界,强调了制度落实的重要性,并对未成年人在校伤害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划分提供了裁判参考。
【争议焦点: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应如何分配?
1. 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其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学校《社团课程安全管理方案》,社团教师“必须到班接学生”,但事发时并无老师在场组织或看护,张某轩系自行前往运动区域,学校存在管理疏漏,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学生之间是否存在过错?
徐某某虽在打球前曾提醒张某轩远离,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靠近危险区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失。而张某轩作为8岁儿童,虽认知能力有限,但在多次被提醒后仍靠近球台,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3. 法院最终责任认定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
● 遂州某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
● 徐某某(由其监护人张某燕承担)承担30%责任;
● 张某轩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校园安全,责任共担】
本案法律意义深远。我们从中可提炼出三点重要启示:
1. 学校管理不能“形式化”
制定安全制度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本案中,学校虽有详细值日安排和安全管理方案,但事发时无教师在场,制度沦为“纸上谈兵”,最终被认定存在过错。校园安全,重在执行。
2.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难辞其咎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不仅要教育孩子遵守规则,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强化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3. 合理维权,证据为王
原告方因保留了完整的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及调解协议,使得医疗费、律师费等关键诉求获得支持。维权不仅要有理,更要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