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付款义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直接节省了数万元的违约金支出,有效控制了违约损失。因此,这是一份“败诉中带有显著胜诉亮点”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原告四川某某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德阳某项目消防改造工程。2018年1月16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2018年12月20日,双方签署结算核定单,确认结算价(原告按330万元主张,放弃48,164元)。按约定,95%的工程款应于2019年1月21日前付清,而被告仅在2019年2月支付10万元,2020年4月由业主方代付40万元,尚欠工程款20.1万元,另有质保金16.5万元亦未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共计366,000元,并要求支付高达13万余元的违约金。
(二)焦点问题
1. 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过高?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融创律所汪毅、林荔枝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围绕质保金返还节点与违约金标准展开系统性抗辩。虽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尾款及质保金,但该付款义务本身基于结算事实,并非争议核心。真正的胜诉体现在:律师成功将原告主张的13万余元高额违约金大幅调减为lpr两倍计算,避免了惩罚性赔偿;直接减少的违约金支出约为 8.2万元。同时通过抗辩明确了质保金返还节点,排除了原告关于“逾期不还”的额外责任主张。以判决书载明的实际计算标准来看,违约金支付金额被“腰斩”,被告减损比例超过 54%,最终结果显著低于原告诉请,有效控制了法律与财务风险,实现了被告诉讼目的,符合建设工程纠纷中“减损即胜诉”的实务评价标准。
【法律分析】
1. 质保金返还节点的“交易习惯”解释
尽管被告主张质保期应适用行政法规的两年规定并从验收合格日起算至2022年,但法院结合合同条款中“保修期为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与“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的表述,认定“质保期”与“保修期”在本案中系同一概念。基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法院确认质保期于2020年1月17日届满。这提示我们,当合同术语存在歧义时,司法机关倾向于结合行业惯例和合同整体语境进行实质性解释,而非机械适用法条。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起草合同时必须对“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作出明确区分,避免因概念混同导致质保金提前返还的风险。
2.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与利息损失填补
针对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5.4%的违约金,法院并未直接支持。判决书明确指出,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利息,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过高的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的2倍”。这一裁量结果充分印证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即便合同中约定了极高的日万分之几或千分之几的违约金,守约方仍需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有权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整。
【案件结果】
1. 限期支付工程款本金: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000元及质保金165,000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诉讼成本与声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通过专业抗辩,被告避免了被认定为恶意拖欠或严重违约的情形,判决书未对被告作出负面评价,维护了企业商誉;同时,因违约金被大幅调减,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成本亦相应降低,整体纠纷解决成本处于合理区间。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风险提示】
首先,精细化合同条款设计。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期限”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建议将质保金返还与“缺陷责任期”挂钩,并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期限及届满后的返还程序,避免使用“质保期”等易与法定保修期混淆的词汇。
其次,建立完善的履约证据链。
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能在违约金抗辩中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且原告未举证额外损失。企业在日常履约中,应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催款函回复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有效证明己方履约程度及对方损失范围。
最后,理性应对违约金诉讼。
当面临高额违约金索赔时,不应仅以“合同未约定”为由进行消极抗辩,而应主动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约定过高”、“实际损失远低于违约金”、“己方已部分履行”等多维度提出调减申请,并提供同期市场利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参照标准,引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向合理区间回归。
本案被告方的胜诉并非“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完胜,而是在违约金数额的司法调减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从代理实务角度看,在付款义务无法免除的情况下,成功将违约金率从15.4%打至LPR的2倍,是本次代理最实质性的胜利成果。


